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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改称“疑犯”是法治又一进步
http://www.scol.com.cn(2017-6-20 7:52: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看守所法启动了立法,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此外,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月19日澎湃新闻网)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与其配套实施的法规,《看守所条例》未作修改,仍将在押人称为“人犯”。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此外,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可以说是法治的又一进步。

  把在押人员称为“人犯”,让他们穿囚服、剃光头、编号是各地看守所通用的管理措施。这样做虽然方便了管理,但在看管人员眼里,似乎在暗示这个人就是一个罪犯。特别是在看守所里的在押人被称为“人犯”,等于在未审之前,给他们贴上了“有罪”的标签,已把他们定性为“罪犯”。在押人员剃着光头、穿着囚服、戴着脚镣、手铐出庭时,人们心目中已把其看成了一个“罪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意味着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任何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但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司法部门不能给他以称谓、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只有经过庭审以后,才能确定他有没有构成犯罪,是不是罪犯。因此,《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标志着中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也是同等的。不能因为公诉人同样属于公权力机关而享有更高的权利,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无视其正当权益。在押人被称为“人犯”,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使他们在心理上处于被动地位。对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也关涉到法律的权威,更彰显了司法制度对于个体权益的尊重,可以体现了法律对相关各方一视同仁的公正性。

  当然,对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维护在押人员权利的第一步,如果让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审时,有与公诉人一样的权利,譬如:不让他们站在中间,而是能让他们跟律师坐在一起参加庭审,不再剃着光头、穿着囚服、戴着脚镣、手铐出庭受审,这样更有利于行使他们的权利,有利于他们与辩护人在庭审中随时就案情信息与辩护策略进行交流和调整,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彻底实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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