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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闯红灯罚单位谨防成“法外之罚”
http://www.scol.com.cn(2017-5-5 8:35:30)  东南网    编辑:盛飞
作者:范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因发生员工闯红灯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昨日,福州市委文明办约谈了部分文明单位领导,这些单位被责成限期整改。(5月4日《海峡都市报》)

  员工闯红灯致多个文明单位领导被约谈,依据是《福州市省、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单位所属车辆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严重交通违法,或一个季度内发生5起(含)以上城市道路机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的”,省级的建议省委文明办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参评资格,市级的报请市文明委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参评资格。

  很显然,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的单位职责,推动单位通过加强制度约束来提升市民交通文明素养,减少违法交通行为的发生。无论是文明创建,还是违法违规交通行为治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都应该积极参与和配合。而一个文明单位的品牌,是靠全体员工的个人文明素养共同打造的。因此从法规设计来看,将单位员工的交通违法情况纳入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考核内容似乎并无不妥。

  但是这种作法仍有瑕疵,可能招致非议。其一,员工私车是否属于“单位所属车辆”必须明确界定。如果将“单位所属车辆”理解为单位车辆,即为单位工作需要配备的车辆,那么员工私车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就不能算作一种单位行为。此时将个人交通违法记为单位扣分依据,可能涉嫌“连坐处罚”。其二,文明单位考评的对象是单位,员工作为“单位人”时的文明素养和文明行为才与单位利益相关,而员工出现交通违法一般是在八小时之外,离开单位他们的身份已经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他们的私生活已经超出了单位的管制权限,此时的个人交通违法行为只能算作纯粹的个人行为,违法责任不能再由单位买单。

  更为关键的是,员工闯红灯罚单位涉嫌“法外之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只有“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等七种,没有“单位同罚”这一款。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员工个人八小时之外的违法行为,单位无权管,管不了,也无需担责。上述“办法”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法规的执行不能超越上位法。文明单位创建和考评不能搞“法外之罚”,必须依法处罚。员工个人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或者列入个人不文明行为记录,而“连坐单位”有点矫枉过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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