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下午,针对“脚臭盐”问题,河南盐务管理局通报,经检测四个“臭味盐”样品的卫生均合格,两样品异味不合格。并称异味是由隐藏在岩盐矿床中极少量的丙酸、丁酸、异戊酸、己酸等短链脂肪酸形成,不会对健康造成伤害。(5月4日《新京报》)
经检测“脚臭盐”的卫生均合格,但异味不合格,也就意味着卫生达标不会伤害公众健康,但并不天然地免除产品缺陷问题。
在召回“脚臭盐”、改进产品生产工艺,面对舆论质疑,河南省盐务管理局回应称:“已责令涉事企业立即整改,尽早消除异味及社会不良影响”。
盐务管理局的回应可谓“掷地有声”。但几个悬疑仍然待解:如此不伤害健康的产品,为何还要主动召回?企业可以拿国家标准自我免责,消费者又该找谁说理去?
“不伤害健康”被拿来做“免责盾牌”,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此前,某款洗发水被曝含致癌物,制造企业回应符合国家标准;面粉中被爆含过量添加物,有关部门也称符合国家标准,不伤害健康……
然而,“样品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均达到合格”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对那些确实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产品,所谓“不伤害健康”的免责盾牌果真坚不可摧吗?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产品缺陷的判定,国家标准只是最低标准,如果产品存在标准难以预见的不合理危险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即使它“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者也不能免责。换言之,“不会对健康造成伤害”只是免除了生产者的行政责任,但并不天然地免除产品的缺陷。
回过头来看看,众多被民众所诟病的食品卫生问题,如害人不浅的“三鹿”奶粉,据说当初也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结果又如何呢?三聚氰胺当初甚至都不归国家标准管,但企业因此就可以随意添加吗?
经官方检测结论为“异味不合格”的食盐,尽管卫生符合标准,不会伤害健康,但仍然属于不合格产品,毕竟有违行业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了感观伤害。
遗憾的是,在畅谈社会责任的今天,一个热衷于钻国家标准还不完善空子的企业,又如何会对消费者的健康着想?恐怕也没有资格奢谈社会责任了。因此,每一次产品安全事件后,要避免出现下一个“中标”者的担忧不幸成真,企业和监管部门都应该从认真对待这种所谓的“不伤害健康”标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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