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请收起“末位淘汰”的裁人方式
http://www.scol.com.cn(2017-5-4 7:48: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公司推行开来。然而,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赔偿3万余元。这是近日渝中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诉讼典型案例。(5月3日法制日报)

  以前,“末位淘汰”被认为是一种激励员工的一项重要措施,被一些企业广泛运用。通过末位淘汰,留下更优秀的人才,把一些工作表现较差的淘汰出局。这种做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但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这种“末位淘汰制”早已不合时宜,甚至有违国家的法律。就像本案中,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彭某,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末位”与“不能胜任”不能直接划等号。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因此,这家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彭某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频繁而无休止地使用“末位淘汰”,会使员工之间产生相互不信任,搞得人人自危,一些有能力但没有人缘的人不得不排挤出局,部分没能力的人则一天到晚忙于搞人际关系,根本没心思用在工作上。再说,各单位“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的标准及参数是否科学,将直接影响到结果的科学、公正与否。这些标准和参数没有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大多是由单位内部设定,可能会出现因人设岗、因人设位的情况,从而使一些人在竞岗和考评中投机取巧,使考核不能完全反映某些人的真实工作业绩和水平,这会让被淘汰的人不服。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并保持高位运行,很多案件都跟所谓的“末位淘汰”有关。为此,去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合同期内在“末位淘汰”中处于末位,也不会被“淘汰”。如果一些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企业再用“末位淘汰”吓唬人,也取不到作用了。

  当然,没有了“末位淘汰”机制,不等于员工不好好工作也可以照拿工资资金了。其实,员工如果不好好工作,耽误了整个企业的生产,或者犯了其他比较严重的错误,那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合同,解除聘用关系。再说,如果员工工作表现不好,即使暂时不能解除,但到了聘用期满,企业完全可以不再续聘。说到底,最后吃亏的还是不好好工作的员工本人。当然,没有了“末位淘汰”,应该有别的办法进行考核。但如何考,如何核,应该广泛惩求员工的意见,达成大家都普遍接受的方案,以体现公正公平性,对考核中认为不适合岗位的可以进行换岗、转岗,确实不能适应岗位的,在合同期满后进行淘汰。另外,可以通过提高奖惩标准等,用奖金、福利等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