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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末位淘汰”被判赔,罚得不冤
http://www.scol.com.cn(2017-5-4 7:45: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印荣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公司推行开来,然而,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赔偿3万余元。这是近日渝中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诉讼典型案例。(5月3日《法制日报》)

  现在,不少单位都在实行一种被视为激励机制的“热门”管理模式——“末位淘汰制”。它源于美国,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模式,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才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一模式在被国内一些单位滥用后,非但起不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挫伤其积极性,甚至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成为被告。涉事的重庆这家实业公司,“末位淘汰”职工,反被法院判赔,就很具典型性。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看,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无视法律,搞“末位淘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滥用“末位淘汰”的做法,也是权力任性,被法院判赔,一点也不冤。对其它有“末位淘汰”依赖症的企业,也是一次警示。

  要知道,企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把“末位淘汰”的“洋办法”用错了地方,必然南橘北枳,适得其反。企业当让职工产生归宿感。“末位淘汰”,只会让职工如履薄冰,惶惶不可终日。再能干的职工,也难保每次考核结果都不位列末位。而即使企业通过“末位淘汰”,让职工效率大增,但总会还有一个“末位”在那儿等着。稍有疏忽,便可能被企业一脚踹出大门。职工在这样的企业里难有归宿感,也不可能被激发出内在动力。

  为职工,其实也是为自身,所有企业,都该自觉远离“末位淘汰制”。道理再简单不过:你以与法律法规相悖逆的管理模式不断无情地“淘汰”那些“末位”的职工,终有一天,你也将被职工无情地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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