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市山谷高中,用缴纳罚款方式处分学生,忘关水龙头罚50元;课堂上玩手机罚100元...而这些款项由学校财务室直接收取。面对争议,校长振振有词地表示,“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此举很有必要。因为学校也是‘执法部门’”。(5月8日封面)
广西宜州山谷高中用缴纳罚款的方式处分学生,根子在于法盲治校。作为从教近30年的老教师,笔者第一次听说学校也是“执法部门”!
之所以说山谷高中是法盲治校,原因就在于该校校长至今也没弄清哪些部门是执法部门。稍微有点社会常识的人都知道,我国的执法部门有两类,一类是司法执法部门,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有一类是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公安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包括国、地税)、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等三十几个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5条明文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该法第17条补充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而中小学属于享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是执法机关,学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当然就没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学校罚款的权利,学校用罚款的方式处分学生,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教育是一种呵护人心、顺应时节和天性的自然而然的生长,是一种春风化雨、陶冶浸润的过程,是一个灵魂撼动另一个灵魂的神圣事业,教师除了教给学生知识外,还要教会学生做人,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学生行为习惯不好,板子不能全打在学生身上。上课玩手机固然说明学生上课不注意听讲,但这不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教师课堂教学出了问题?那些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怎么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再说忘了关水龙头,固然说明学生做事大大咧咧、不拘小节,不爱护公共财产,但也同样说明教师平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不到位。笔者以为,学生身上有这样那样的毛病并不可怕,教师要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督促学生改掉这些毛病。
也许有人说,批评教育磨破了嘴皮,不如罚款效果明显,“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罚款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能够提高某类行为的过错成本,从而减少该类行为的发生几率。比如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罚款,通过成倍增加排污行为的成本来让企业自发减少排污行为,但是作为没有罚款权限的学校,试图用罚款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让学生受到教育,不仅涉嫌违法,而且也背离了教育自身的规律,最终也收不到什么教育效果。
要保证山谷高中正常的教学秩序,当务之急是给“以罚代管”的错误做法踩刹车,回到依法治校的正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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