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徐大宝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一组她走戛纳红毯的照片引起争议。在第70届戛纳电影节的帷幕上,她身着一袭露背红色长礼服,裙摆上规律点缀五颗黄色五角星。该礼服与中国国旗在组成元素、颜色搭配等方面一致,由此引发网友关于“侮辱国旗”与“宣扬中国风”之争。
而翻看全国各媒体上的评论,几乎一边倒地谴责徐大宝。什么穿“国旗装”搏出位啦,节操掉了一地啦,底线丢了一地啦,不妨法治伺候啦,不一而足,于是就想说上几句。有人声称列出了《国旗法》中的条文,说徐大宝违反了《国旗法》,那么就不妨找来《国旗法》对照,看看她究竟犯了哪一条。言称她“不尊重国旗”甚至“侮辱国旗”,而找遍《国旗法》中的各项规定,都没有发现她违反了该法。
最贴近的几个规定,只不过是《国旗法》第三条中“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十七条中“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中“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十九条中“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那么请问,徐大宝究竟犯了其中哪一条?那些口诛笔伐之人,你们懂法吗?你们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吗?
中国是法治国家,即便徐大宝是艺人,她也有表达爱国的权利,只是她的表达方式能否被人接受是一回事,她有没有触犯《国旗法》是另一回事。而她的行为,倒是很符合《国旗法》第一条,即“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她穿“国旗服”恰恰说明,她有自己是中国人的自信和自豪。
虽然国家层面没有提倡穿“国旗服”,但“法不禁止即可为”。那些张口就是“借国旗出名”的人,难道就这么无知?就算她想蹭国旗出名,既然没有规定不能穿,又有多大危害?把爱国和出名联系起来,不可耻。况且,为何就不能相信她的“为了响应中国的一带一路、走向世界。我希望能代表中国主播走在红毯上,向世界展示中国之美,展示中国网红的自信、阳光和爱国……”这样的话?套用一句话:“心理阳光一点好不好?”
对徐大宝的讨伐,还流露出“戏子无权爱国”之意,这本身就是严重的职业歧视。主播也好,网红也罢,同样有展示自己是一个中国人的权利。丝毫看不出那些动辄“‘国旗装’蹭红毯是对国旗的一种亵渎”的论调有何依据。说人家无视法律、公共利益、社会规则,那么请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据来,否则,只能说自己太敏感、太无知、太自负、太矫情了吧!
就是《国旗法》中的“涉外规定”部分,也没有对徐大宝这类行为“不提倡”或是“禁止”的规定。由此,徐大宝身穿“国旗服”没有什么不妥,也不是像那些口诛笔伐之人讲的“无任何底线”。要说底线,讨伐者们才没有,至少这些人还没有研读好很容易就能找得到的《国旗法》。徐大宝的节操也没有掉落一地,而恰恰是讨伐者站在道德高地随意谴责人家本来正常的行为,反而使自己的节操碎了一地。
国旗的确庄严、神圣,但用它来表达爱国情,不是某些人的专属权利,而是所有国民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国旗法》,且是出于正面,就没什么不妥。不少身份不同的外国人穿着“国旗服”亮相于各种场合,也没见同胞对其激烈讨伐过,他们反而认为这些穿“国旗服”的同胞很爱国。而我们的一位艺人这样做了,却遭如此谴责,这真是令人费解的咄咄怪事!(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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