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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母踩踏幼女,又怪路人冷漠?
http://www.scol.com.cn(2017-5-14 7:30: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蓬国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5月11日,一位母亲街头踩踏趴地幼女的视频被广泛传播。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黄色套装的女童趴在非机动车道上大声哭泣。有路人见状,将孩子扶起。不料,这名女子突然起身,推开路人,并猛踩孩子背部。围观市民直言,“你养不活,生来干嘛?”女子怒怼,“跟你们没关系。我的小孩,要你管啊。我自己负责。”路人说,“你不能对孩子这样。”谁知,这名女子再怼路人,“我的小孩,要你管啊。你那么好心,你砸点钱啊,我去看病。”(5月12日成都商报)

  近日来,这篇原题为《浙江杭州一母亲街头踩踏趴地幼女 怼路人:你那么好心,砸点钱啊》的报道广泛传播,强烈刺痛人们的神经:连亲生女儿都忍心踩踏,而且面对群众好心劝阻,竟然说出“我的小孩要你管”的混账话,这样的母亲简直禽兽不如!

  所谓“痛定思痛”,发生这样一起让人心寒的负面新闻,反思是必不可少的。

  媒体和评论员普遍认为,母亲虐童真不是“他妈说了算”,因为触犯了法律,是违法行为。涉及保护儿童的法律很多,最直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可是,面对这个恶母虐童的现场,谁来“禁止”呢?路人想禁止,若禁止不了,又怎么办?当恶母对路人说“跟你们没关系”时,路人可根据哪些法律条文来反驳恶母,声明此事与己有关?

  这是红辣椒评论一篇头条文章提出的疑问。作者自答道:

  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他人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时,发现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时,有义务立即报警,并适当进行现场阻止;阻止时若发生意外后果时,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情形就不一样了,至少恶母的“跟你们没关系”之说,已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一出现道德问题,就想上升到“法律高度”来解决,这种以法律之名强迫民众拔高道德水准的想法和做法,也许初衷“很傻很天真”,但是结果必然“很坏很恶劣”。

  春秋时期,鲁国有一条很人性化的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国外见到了沦落为奴隶的同胞,只要出钱把这样的人赎回来,使他们恢复自由,就可以从国库里报销全部赎金。不少在国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因之而被救了出来。这条法律深受老百姓的欢迎。

  一次,子贡在国外赎回了一些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回国后不屑于去领取国家的补偿金。他说,小事一桩,领什么钱呀?放在现在,子贡这种“做好事不求回报”的精神无疑会赢得10万加个“赞”,被评为“感动中国”人物也在情理之中。但在当时却被孔子骂得狗血淋头。孔子认为子贡的做法只会败坏社会风气,因为,赎回同胞拿国家的补偿的人,大家认为他们是国家的有功之臣,愿意做这种事的人必定不少。而一旦道德门槛大大提高,救了人不报销赎金,报销了赎金,便不像个有功之臣了,那做这个事的人就会大大减少。因为鲁国像子贡这样的富人不多,他们不报赎金很可能负担不起,而报了,又处于道德焦虑之中,不如不做。所以子贡的“高风亮节”只会毁了鲁国的这个好法律的!

  现如今,面对恶母虐童,已有路人劝阻并把孩子扶起,又有人打电话报警,但“道德上瘾”的论者却觉得路人还不够“热心”,还想进而在法律上规定路人有义务“适当进行现场阻止”。这种强迫拔高民众道德水平的想法,其实跟子贡的做法一样“危险”,倘若付诸实践,很有可能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自觉“道德高尚”之人,不能总想着以法律之名“拔高”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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