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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一点“失物招领费”别那么小气
http://www.scol.com.cn(2017-4-7 8:03: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高校学生认领失物缴10元,校方这样回应:为鼓励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这样的理由你接受吗?4月3日,出于对四川传媒学院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多位该校学生对澎湃新闻表示,曾经被要求缴纳过保卫处设立的“失物招领费”,一般都是10元,最少也要5元。(4月6日《中国青年网》)

  大学生在学校内丢了东西,别人拾到了交还,大学生要付5元或10元的“失物招领费”,对此,大学生觉得很不爽,觉得不应该交这笔钱,我不知道,当大学生丢的东西再也找不回来时,又该怎么想?

  拾金不昧是我们所提倡的,但对于“拾金给报酬”也不必排斥。给出的是小钱,拿回来的是自己有价值的东西。比如手机,是否划算不言而喻。学校之所以设置“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事实上,学生丢的东西基本最终都能找到,这不能不说这有“失物招领费”的功劳。实际上就凭这一点就足以说明设置“失物招领费”的重要意义了。其实,支付“失物招领费”是学生和学校各付一半,而学生如果不愿意付,可由学校代为支付。最多的时候,学校在一个月就要花出去八九千元给捡到东西的清洁工。这也侧面反映出学生丢东西是较为厉害的。而搭到东西交还者,显然不是冲着5元10元钱去的,但无疑获得了一种肯定,这要比口头表扬更有让人觉得舒服。

  设置“失物招领费”还有法律依据的。《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给拾到东西者一定的报酬,这是一种鼓励的手段,这与提倡拾金不昧并不矛盾。

  大学生觉得自己付钱就不舒服,觉得别人就该拾金不昧,自己就该无偿拿回自己的东西,这么做,是对别人的“道德苛刻”,是不足取的。我们毕竟还要看到,如果没有“奖金”的刺激,一些人明明拾到了东西也懒得上交,这对于丢失者来说,损失最大。

  对于“失物招领费”不必过多苛责,无妨宽容看待,付出这么一点钱就能够领回自己丢失的东西,这是划算的。付出“失物招领费”,至少能够让你长得记性,以后不后丢东西,“马大哈”的毛病也该改改了。我们是应当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但除了精神鼓励,物质报酬也是一个很好的鼓励手段,就正如孔子评价子贡赎人的事件一样,拾到东西的多是普通人,通过一定的物质报酬更能够激发拾金不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失物招领费”应该坦然接受,并愉快付费。因为支付的不仅仅是对找回自己丢的东西的回报,更是对拾到东西交还行为的鼓励。(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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