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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受害人3-5成是未成年”谁之过?
http://www.scol.com.cn(2017-4-13 8:06: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近日向中青报记者介绍了性侵案例的现实状况: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还缺乏准确的全国性调查。但他在部分县级地域调查发现,不少地方所有性侵案件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比例已经占到3~5成,因此儿童被性侵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4月12日中国青年报)

  未成年被性侵的案件屡屡发性,特别是在一些农村,留守女童的监护存在巨大的风险,一些地区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现象较为严重。比如有的农村教师、留守老人把黑手伸向了留守女童。更让人担心的是,农村人比较“爱面子”,家长发现了自己的孩子被性侵后,觉得家丑不可外扬,要么忍气吞声选择沉默,要么选择私了。一旦报警公开,可能会让孩子永远抬不起头来,因此,沉默才是最有利的选择。

  由于孩子被性侵后,绝大多数家长选择了沉默,不仅对孩子的心灵受到了重创,而且也使一些不法分子越来越张狂。云南文山州小学教师张洪辉在两年左右时间内性侵17名学生;宁夏灵武教师黄振兴性侵12名女童;深圳市弘基学校老师吴某东2012年8月开始,利用中午午休时间或周五放学之后对学生进行猥亵;湖南省嘉禾县普满中心小学老师曾星明猥亵多名女生……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让人不得不问,这到底是谁之过?

  我们在教育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很多孩子防范意识不强,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村的孩子这方面的防范更弱。一些不法人员用一点小恩小惠就能骗得了孩子。事发后,对孩子威胁恐吓,使孩子不敢向家长诉说。除非身体出现了问题,瞒不下去了才向家长诉说。而在一些农村,对于受到性侵的孩子,一旦公开就会被人歧视,受害人会遭受到来自社会的二次伤害,实际上让受害人与加害人一起被“审判”。加害人或许可能被绳之以法,受害人却终身被钉在耻辱柱上示众。因而,报案率很低。有关资料显示,已经曝光的儿童被性侵案件与实际发生的被性侵案件的比例在1∶7,报道出来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为了避免儿童遭受性侵的悲剧不再发生,一味要求儿童提高防范意识防止被性侵并不现实。许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实际上与我国对性侵者的打击力度不够有关。性侵存在着取证难等问题,就像某不法分子性侵了十多位孩子,如果其中的一位站出来报警,但其他人不一定都愿意站出来证明。因而,对于这些不法分子,即使他们自己承认了性侵,但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只能被轻判,有的只是被刑拘或者被开除等了事。

  令人可喜的是,我国法治建设在打击和惩治对未成年性侵方面正在不断努力。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一旦被发现之后,在21周岁之内的追诉期都是有效的。当然,要防止性侵事件的发生,我国应独立设置性侵儿童罪,抬高犯罪的成本,对此类犯罪产生威慑、警示、遏制作用。当然儿童一旦遇到性侵,国家层面应该有相应的制度跟进,比如伤害评级、法律起诉、监护权处置、心理治疗、社工介入等环节。只有立法、执法、福利保障、社工机制、舆论宣传、NGO补充,形成一张天网,才可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儿童。(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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