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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者,政府应承担更多责任
http://www.scol.com.cn(2017-4-6 7:50: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楠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中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4月5日《河南商报》)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解雇见义勇为者,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见义勇为者,尤其是保护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者的利益,无疑是有利的。不过,这样的规定并未超出现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的相关条款约束的范围,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雇任何员工,都必须有“法定事由”,而不是随随便便找个理由就行。这里的“任何员工”,当然也包括见义勇为者。

  虽然法律中对于何谓“法定事由”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更换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如果铁了心要辞退某位员工,总能想出使辞退的条件满足“法定事由”的办法来。比如,一些企业就常常以调整工作岗位为由,故意安排员工不愿意从事或无能力从事的工作,然后以“不能胜任工作”且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为由将其解雇。

  员工如果对此感到不平,当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尤其是耗费的时间成本往往很高。而且,即使在仲裁或诉讼中胜出,因为与用人单位关系闹僵,劳动者也很难再回到原单位工作了。所以,河南省这一条例中的规定,虽然看上去很美,但在现实中未必能对见义勇为者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产生多大的保护作用。

  在员工发生见义勇为事项之后,尤其是因见义勇为而受伤之后,对员工予以辞退,即便有法定事由,也很有可能导致见义勇为者暂时或长期的生活困难,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是应该得到谴责或者至少是批评的。但是,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其运行的主要驱动力不是道德因素,而是经济因素,所以,与其理想化地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责任,不如从现实出发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帮助。否则,只谈理想不谈现实,就难免有举着道德大棒推卸责任之嫌。

  最现实也是最有效的保障,一是加强对包括见义勇为者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维权的成本,提高其维权成功的几率——无差别的保护,恰恰是对所有人最强有力的保护;二是对于那些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或者因此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人,由政府机构进行兜底保障,以免去其后顾之忧,并激励更多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毕竟,见义勇为者的增多,受益的不仅是直接受到救助者,而是所有的人,是整个社会,政府理应在其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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