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假期,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应用商店下架并关停了“红杏直播”“蜜桃秀”等18款直播类应用平台。这些被关停的直播类应用缺乏内容安全审核机制,一些主播利用这些平台大肆传播违法违规内容。有的网络主播身着军队警察制服,佩戴军衔警衔臂章等;有的衣着暴露、行为极具挑逗性;有的直播发布私人微信、QQ,诱导粉丝至社交平台进行色情交易等。(《人民日报》2017年4月4日)
近两年来,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但部分直播平台传播色情、暴力、谣言、诈骗等信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在印象中,国家网信办已多次关停传播低俗色情信息的直播平台,并在去年底出台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将网络直播纳入法治轨道。在法律法规面前,一些直播平台为何仍然我行我素,触碰法律法规红线和人文道德底线呢?原因就在于互联网监管面宽量大,直播内容隐蔽性强,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违法成本比较低,因此,对于那些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的任性“直播平台”,除了坚决关停外,还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公开曝光。
网络产品是互联网企业的“孩子”,教育好、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不学坏、不被“坏人”利用是互联网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没有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草率的生下“孩子”,并对“孩子”放任自流,让“孩子”违法乱纪,贻害他人,那“子不教,父之过”,这样的企业迟早会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就网络直播平台来说,除了“借用房间”的网络主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互联网企业也必须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网络有害信息通过直播平台泛滥。
网络空间是一个多维的立体空间,它如大海,浩瀚无边,又如星空,深邃灿烂,已成为继海陆空之后人类又一重要活动空间。它虽然是虚拟的,但并非法外之地。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低俗色情信息已违反《网络安全法》,法律生效后,将进一步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格局。
治理网络直播乱象,涉及众多领域、众多层次、众多介质,加之传播不良信息的不法之徒精通“猫和老鼠”的游戏,经常变幻莫测,仅仅依靠我国目前的管理力量和手段远远不够,还需要每一个网民积极争当“自干五”,养成自觉举报网络不良信息的习惯,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到网络空间的净化工作中来,共同让互联网成为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破坏现代文明成果的“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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