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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直击“司法腐败”要害
http://www.scol.com.cn(2017-4-11 8:36: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鲍平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山东聊城中院“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级媒体、“两高”、法学专家、著名学者纷纷参与评论,一方面关注法律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谴责司法机关玩忽职守。然而,湖北十堰中院一系列“虚假诉讼案”与山东聊城中院“辱母杀人案”如出一辙,其背后隐藏的司法腐败比“辱母杀人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4月10日《新华卫视》)

  “虚假诉讼案”的原告李明启,凭借父辈曾系从事法务工作的领导所建立的人脉关系,竟能在十堰中院常务副院长邱剑明和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的操纵和庇护下,提起虚假诉讼后,先采用非法扣押、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再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涉案企业被逼就范,不得不接受“调解”,偿还那些子虚乌有的“借款”。真是“生财有道”——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现不厌其烦试举一例:2014年12月24日,李明启起诉鑫港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系鑫港公司几位股东合伙收购鑫港公司尚未10天,就收到了李明启起诉鑫港公司的诉状,李明启提交的主要证据《借款确认》是伪造的:《借款确认》上公司的印章,已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鄂葛公(刑侦)刑鉴通字[2015]第003 号)鉴定系伪造印章;《借款确认》上署名的鑫港公司前股东张德东,“凑巧”在鑫港公司2014年12月24日收到十堰中院传票的当天死亡。根据十堰中院调取的李明启、张德东等人银行流水明细,李明启自称的多笔借款,在进入张德东账户几分钟后就又转入了李明启账户,根本不存在借贷事实。李明启就是凭借这些不真实的“空转”借款,将鑫港公司起诉到十堰中院,承办法官朱洪涛与邱剑明、朱志康串通一气、狼狈为奸,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不但判决鑫港公司偿还李明启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210万元,且长期非法查封鑫港公司价值6.3亿元的商业用地188亩,致使公司资金链断裂,诸多经营项目搁浅,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余万元,公司濒临破产。 “虚假诉讼案”成了拖垮鑫港公司的“罪魁祸首”,也是压死鑫港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承办法官竟然目无法纪,丧失职业道德,丧失公平、公正的准则,肆意践踏法律,葫芦僧错判葫芦案。故意歪曲事实,对案件进行了不公正的裁决。明知主要证据《借款确认》是伪造的,却与邱剑明、朱志康串通一气、狼狈为奸,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在依法治国的当今中国,竟然还是“人治”,不是“法治”,真的令人不可思议。

  由此可见,宪法、法律在他们的眼中形同虚设,公平、公正、正义荡然无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依靠牢固的制度笼子,加上监督技术的完善,才能将整治虚假诉讼案行动常态化、深入化、长效化。即便承办法官魔高一尺,也将面临监管的道高一丈。此外,还应加强惩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的涉案当事人都严肃处理,并进行曝光,确保起到威慑作用,让送礼者“不敢贪赃枉法、不能贪赃枉法、不愿贪赃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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