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一段“大理城管围殴摊贩”的视频在网上流传。10日,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证实,视频系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流动摊贩整治过程中发生不文明执法行为。冲突发生后,该局对涉事执法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作出停职处理,并要求涉事执法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4月10日澎湃新闻)
通常的处理有这样几种,一种是“替人代过”:辞退或者开除参与执法的协管员,即俗称的“临时工”;另一种是“打折处理”:大事化中,中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得饶人处且饶人”;还有一种是“换取‘谅解’”:通过执法妥协、利益补偿等方式,换取被打摊贩的“谅解”,使其放弃追责涉事城管的诉求。
但由于上述处理都偏离了依法依纪的轨道,并未能体现从严的原则而饱受舆论诟病。现在如果再用过去的“老套路”,已经很难蒙混过关。
所以,这些年,只要出现了“城管打人”的事件,涉事官方回应舆论通常提神速对涉事人员“停职”,并留有余地表示“将作进步调查处理”。待公众的视线,被更大的热点新闻所吸引,事件调查处理通常会进入“从容应对”的流程。只要没造成致人重伤甚至死亡,其后续处理并不都向社会公开。舆论称其为“烂尾”调查。
这种“城管打人”事件处理的“烂尾”,如今仍然存在,对打人者还没有实行严格意义上的 “零容忍”。处理板子的“高举轻放”,是无原则的“护犊”之心在作祟。其危害在于,它纵容了城管动辄对执法对象“出口成脏”,甚至拳脚的“暴脾气”。
这或许从另一个侧面解释了城管的现实尴尬:一方面,强化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力度不小,对城管的约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城管打人”仍然时有发生,而且多以似曾相识的模样呈现,一再刺痛公众的神经。这就要从惩处的严肃性上找原因,反观以往的调查处理,到底有没有“零容忍”。
回到“大理城管围殴摊贩”事件。据涉事城管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在“城管打人”前,执法人员普对流动摊贩进行了多次教育规劝,但其拒不配合、情绪暴躁,并辱骂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采取现场暂扣物品取证的过程中,摊贩抢回暂扣物品并逃离现场,于是引发了冲突。
在“打人”之前,城管的执法行为并无不妥,如果摊贩抢回暂扣物品逃离后现场时,城管只是追回暂扣物品,在多名城管人员执法的情况下,也应该具备这个能力。
“打人”的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如果在执法期间受到了摊贩的人身攻击,城管人员被迫还击,那么这种行为当属正当防卫。摊贩的可能因其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轻则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涉嫌妨碍公务犯罪,则可以依据《刑法》第277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处理类似城管“打人”事件,还要注意的是,既要防止暴力抗法城管被打,摊贩妨碍城管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当作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处理;又要防止城管“打人”参照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处理。前者会导致城管执法时失去威严,失去尊严;后者则会导致对摊贩的不公,纵容暴力执法。
当发官通报显示,“经初步调查,城管局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确有不文明执法行为”,并未提到摊贩有对城管进行人身攻击的不法行为。那么,这样看,城管“打人”不属于正当防卫。这就不只是“不文明”,而是执法犯法,自然不能参照一般民事纠纷来调解处理,而应严惩“打人”者。只有每一起“打人”都得到严惩,类似事件才会的少发生、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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