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3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住建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3月31日《新京报》)
《办法》共8章42条,对执法范围、队伍建设、执法保障、执法行为、协作配合、执法监督等6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这些正是民众关心且过去问题凸显的地方。至于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等等,与24年前出台的《城市监察规定》基本差不多。
这篇报道的题目是《城管执法将使用执法记录仪》。城管使用执法仪执法当然重要,但《办法》中的其他内容同样值得关注,尤其是对城管执法范围的划定,以及从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管理部分分出的一些权力。有人认为,当时设立“城管”,即是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管不过来”的情况下派生出来的,是辅助这些部门管理城市的一个机构。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突出的是城管执法的范围较为模糊。究竟哪些属于城管管理,哪些属于更具执法能力和效力的其他部门管理,一直备受质疑。
对“城管”的定义一般是: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地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以及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可见,其执法范围显得很模糊。
而《办法》中,城管的执法范围就包括住建等6部门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城管执法范围,为城管执法提供了更具合法性和权威性的依据。民众过去对城管执法的方式存在诸多不满,不仅是因为城管的执法方式有问题,在一些法律人士看来,城管的执法权究竟合法与否都存在争议;而城管那些负面形象就是其“副产品”。先确权再执法,再去谈“人性化”执法问题,就更有说服力。
《办法》中城管执法将使用执法记录仪,这当然是一个亮点。部分城管队员执法时与群众纠缠不清,双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的新闻不断,引起舆论的质疑,引发了围观群众的强烈不满。如果使用执法仪执法,就一定会使不规范执法得以收敛。其实,使用执法仪执法,既是对群众的保护,也是对城管自己的保护,公正执法,阳光执法,一定会赢得掌声。行使权力得当,自然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使用执法仪,不仅是对城管不规范执法的约束,也是对公权的约束,这就是管理上的与时俱进。
《办法》实施后,1992年的《城市监察规定》将同时废止,结束城市管理执法20多年来的法律制度缺失。当然,《办法》从纸面到实际操作究竟如何,还有待观察。但无论如何,《办法》的即将实施就是执法与守法的“双赢”。由此,确定城管权力范围有利于规范执法。(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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