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天,得知法院认定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因此免予刑罚,绵阳人王勇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回想起自己的见义勇为方式,王勇认为是一个教训:对方虽然看似在抢娃娃,但我已将其拦下,也没问清楚情况,误以为对方真的在抢娃娃,不该因心中的怒火而出手,应直接报警。王勇的这一拳下去,诱发了高军的心脏病,随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高军所受外伤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参与度为30%~40%。这一拳,让王勇不仅被法院定罪,还赔偿了高军家属8万元。(3月16日《成都商报》)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见义勇为”不当而导致的悲剧。王勇出于好心,见到有人“抢孩子”,且听到对方一怒之下脱口而出“我就是抢娃娃,管你啥子事”之后,就给了对方重重一拳,加上围观群众随后还踢了几脚,使被害人高军心脏病发作当场身亡。可事后证实,受害人是孩子母亲的男朋友,是女孩妈妈找男友帮忙,欲带走女孩。虽然经法院判决免于王勇的刑责,但他因间接致人死亡被要求民事赔偿。仅是在王勇支付了受害者高军家人8万元赔偿后,他才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对方也最终撤回了请求民事赔偿诉讼。
虽然该案以这样的方式结束,却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害,一个年轻而活生生的人就这样离去了,留给家人的是难以弥补的伤痛。而王勇和家人也因此备受折磨,同时也遭受了经济损失,真是得不偿失!这就警示我们,再有“路见不平”之心,再有“见义勇为”之义举,也要谨慎为之。其实,王勇听到对方说出“抢娃娃”后,第一反应就该是报警。如果“抢孩子”的人想逃窜,再以其他方式不让其逃走,为时不晚;或者求助于身边的群众帮忙,拖住“嫌疑人”。总之,就是要尽量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无论是对嫌疑人还是对自己。
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该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对此,不少人盛赞这个“好人法”尊重生命,是在帮助弱者,体现了公众意志。虽然这个不断修改,最终删除“重大过失”,旨在消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好人法”受到广泛赞誉,但在王勇案上,就该引起足够的警觉。这不是说删除“重大过失”不妥,而是要提醒那些好心人,任何见义勇为都不能偏离法制轨道,否则,就有可能适得其反。
当然,越是文明社会,就越要鼓励见义勇为的人。然而,高军当时并未做出任何攻击动作,也未对任何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实际威胁和伤害。他虽然抱着孩子,且被误解为抢孩子,但没有危害孩子生命的举动,即使是在那些有误解的人眼里,他也没有攻击或伤害孩子和他人的举动,因此,报警仍然是第一选择。如果冒然制服,就存在很大风险,不是伤及对方,就是伤及自己。最好的办法是制止小孩不被抱走,而采取殴打方式就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可见,在没有完全搞清楚是否别人在“拐卖孩子”之前,报警就是第一选择,任何时候冒然出拳都不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王勇案在判决上合情合理更合法。该判决既能引导社会风气朝着更积极的一面发展,又提醒了见义勇为者,做事要有尺度和方法,绝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王勇案令人悲叹,一条无辜的生命逝去,无论如何都值得反思。当为见义勇为者点赞,但务必牢记,任何形式的见义勇为,都不能偏离法制轨道。(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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