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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共享单车沦为“儿童玩具”
http://www.scol.com.cn(2017-3-20 8:05: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因为具有便捷、环保的特点,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但是在“越来越多人”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存在的消费群体:小学生。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然而马路上却时常能看到骑共享单车的小学生,如果小学生骑共享单车在上下学途中遭遇事故,责任谁来承担?(据3月19日《北京青年报》)。  

  尽管尚未出现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案例,然十分清楚的是,无论谁担责,给孩子造成的身体伤害后果与痛苦,注定都将由孩子自己承担。而一旦出现恶性伤亡事故,再强调承担责任就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关键还是要在如何禁止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问题上多做文章,不要让共享单车在给社会带来便捷、环保和优质体验的同时,也沦为危险的“儿童玩具”。  

  很多家长在对10岁左右孩子呵护有加的同时,对于孩子使用某些成人代步工具的安全意识却存在明显的“马大哈”,尤其是对待男孩子,非但没有意识到让一个10岁左右孩子,独自骑自行车、电动三轮甚至驾驶汽车在给自己和公共安全带来的极度危险,反而还会为自己孩子已经成了“男子汉”而炫耀乃至沾沾自喜。而有些家长正如媒体记者所看到的那样,自认为跟在骑车的孩子身边,孩子就不会发生危险。实际上这也仅仅是“喝汤拿筷子”,派不上大用场。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家长根本就是鞭长莫及。

  共享单车无法拒绝儿童使用,也并不是本身设计上的缺憾,作为一种开放性的共享产品,即便企业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完善,如何给出明显提醒甚至警示,对于某些“熊孩子”而言根本就起不到约束作用,有时甚至会激发孩子的好奇心而去跃跃欲试。在现实语境下,共享单车企业既不可能强求使用客户提供详细身份信息,更无力拒绝12岁以下拥有智能手机的儿童以家长的名义去扫码使用,而不少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恰恰还是家长的有意而为之。我们除了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对骑行者给出年龄提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之外,只能依靠家长、学校和交通执法人员的联手合作,不给“熊孩子”留下独自骑车的机会和空间,让其“处处受阻”。  

  我们既不能因为存在12岁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容易给儿童自身带来事故伤害而阻止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同样,无论政府、社会、家长、学校乃至共享单车企业,都要真正本着对未成年孩子高度负责的态度,不能让共享单车沦为危险的“儿童玩具”,而这其中,家长的安全意识提升又显得尤为关键,笔者以为,在加大法规宣传,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涉及12岁以下儿童禁骑条款进行广泛普及之外,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现有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时,可以尝试对家长进行追究处罚,以此来“逼迫”家长加强监护和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只要全社会都来关注并教育12岁以下儿童“远离”共享单车,由此带来的事故伤害也就不复存在,这其实比明确事故责任更为重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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