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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地方谈】“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是当务之急
http://www.scol.com.cn(2017-3-12 9:01: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贵州省委副主委鲍家科建议,应当调整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将其列入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他还建议,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死刑。(胡建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假羊肉”“毒生姜”“僵尸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一个个让人触目惊心的真相,使得大众不得不对食品生产商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消费者信心频受打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关键是没有建立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使一些制造和销售不健康食品的企业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菜市场上,还是地商场里,或者是在宾馆、饭店的餐桌上,不安全的食品比比皆是。一方面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认为这已习以为常,很难管得过来,不去管也不愿意管。另一方面,即使发现了,由于没有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只能将其销毁或者罚款等了事。由于这些制售有害食品的人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使制售有害食品的情况愈演愈烈,有的甚至明目张胆,毫无顾忌。

  由于没有建立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使对制售如何查处和处罚不十分明确。目前,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并在列。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不特指食品安全方面,从而使有关部门推诿扯皮,也让一些制售有害食品的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到底会产生什么后果。中国青年报做过的一次调查显示,72%的公众认为“各监管部门责任不明晰,互相推托”是食品安全问题屡发主要原因。另外,64%的公众认为“各执法部门之间缺乏配合,信息不沟通”以及65%的公众认为“对相关执法部门人员不作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也是是食品安全问题频现的根本原因。

  食品安全这种最基础的公共安全,不仅直接影响着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而且还影响着子孙后代乃至民族的兴衰,所以它应当受到比打击经济秩序犯罪更有力的保护。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处于高发频发态势,除了犯罪人的食品安全观念淡薄,受高额利润的驱动,铤而走险外,刑法本身的不足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建立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是当务之急,只有建立了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体系,才能更加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也让制售有害食品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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