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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直播教室”平台多飞一会儿
http://www.scol.com.cn(2017-3-12 8:25: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印荣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日,有网友发消息称,“水滴直播”平台的“教育”分类里,都是不同学校的教室内画面,“这些或午睡、或发呆、或看书的学生们知道自己在被直播吗?”网友认为,学生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律师表示,未经授权,老师将教室内情况公开在直播平台、使公众知悉,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3月11日《新京报》)

  据说全国已经有多所中小学学生上课被直播,涉事校方的反映是效果不错。果真如此,估计会有更多的学校借鉴这一做法。然而,直播的法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新闻中所说中学主要为初中,那么“中小学生”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其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未成年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第42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学生上课睡觉、玩手机等行为,只是违反了课堂纪律,如果未经被直播人允许而直播到公共空间去,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们热议和担心直播教室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主要原因或许也正在于此。但是从新闻披露的情况看,学校直播教室,问题并没有那么严重,也并没有那么可怕。将此比喻成“监狱已经诞生”,未免太过夸张了。

  我以为,直播教室,利大于弊,学校直播教室,更多的是着眼于对教和学双方行为的监督,老师、学生同在镜头下,最受欢迎的可能要算学生家长,因为有了这个直播平台,他们无论身在何处,通过手机或电脑即可以看到孩子在教室学习和老师授课的情况,这些由镜头客观记录的信息,比学校、学生本人等任何一方的反映,都更为直观和可信。这对于那些与孩子分居的家长,直播平台的意义更大。如果孩子在课堂上有睡觉、玩手机、做小动作等现象,家长可以及时发现并提醒。这对孩子的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不错,教室、自习室等封闭空间,相对公共场合而言具有私密性。学生在教室、自习室等私密场所中做出的看书、吃零食等行为,如均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授权,老师将教室内情况公开在直播平台、使公众知悉,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但笔者认为,学生在教室的行为,本来就受到课堂纪律的约束,像玩手机、做小动作、交头接耳等行为,不仅分散自己的注意力,也会影响到周围同学。这样的隐私,不同于学生的日记等隐私,学校如果仅限于学校内部交流和向学生家长公开,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值得商榷。如果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工作纪律,严格控制直播平台的覆盖范围,不扩散到公共空间,当值得尝试和进一步探索。以便为课堂管理积累经验,哪怕尝试出了一些教训,也可让后来者少走弯路。

  教学管理需要大胆创新,只要不逾越法律的底线,就应当鼓励,甚至允许低风险试错。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的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或可看作是这种低风险试错。《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这一办法甫一公布,就引发了热议,因为《办法》与《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相抵牾,存在法律风险。要使惩戒合法化,还需在惩戒主体、惩戒范围、不同年龄段学生如何惩戒等具体规定上,加以细化和明确。我以为,在“学生越来越难管”,“打也不行、骂也不行、管多了不行、不管更不行”的语境下,青岛《办法》,当属顺应了形势要求的创新之举,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一句话,在“互联网+”时代,对于像“直播教室”这样的新生事物,我们不妨少一些惧怕,多一些耐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让带着创新因子的“直播教室”平台,多飞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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