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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忙为“禁犬令”叫好
http://www.scol.com.cn(2017-3-21 7:56: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维扬书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山东济南一小区贴出一纸“禁犬令”,该“禁犬令”规定,小区内禁止饲养各种犬类,如有违反,罚款一千元;租房客违规养犬,房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该禁令一出,小区内不喜欢养狗的居民拍手称快,而喜爱养狗的居民感觉很“受伤”。(3月20日《法制网》)

  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大辛庄社区物业推出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禁犬令”,小区内禁养犬类和家禽,违者罚款1000元,租户违反禁令的,房主负“连带责任”。措辞强烈的“禁犬令”得到了小区90%业主的大力支持,但笔者以为,公众还是不忙为“禁犬令”叫好。

  一是“禁犬令”虽得民心,但确有违法嫌疑。平心而论,尽管少数市民喜欢养犬,有的甚至将宠物犬视为家里一员,但小区养犬,确实害处多多,毕竟再高贵的宠物犬,它也是畜生,随处便溺,影响小区卫生,乱喊乱叫,影响他人休息,万一咬伤他人,还会引发民事纠纷。从不喜欢养犬的业主角度看,禁养一切宠物确实可以还小区一个文明、洁净、和谐、优美的居住环境。但是一刀切全部禁养,本身也涉嫌违法,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居民养犬,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居民养犬本身并不违法。对小区物管或政府部门来说,也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能随便一纸禁令剥夺居民养犬的正当权利。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中明确:“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这里强调的“依法”就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该规定也同时强调:“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可见,济南地方法规也没有禁止居民养犬。不要说“禁犬令”已受到90%业主支持,就是支持率高达99.99%,都不能触碰法律底线。缺少法律依据的“禁犬令”在实施的过程中必定会受到养犬业主的质疑而难以真正落实。

  二是“禁犬令”混淆了执法主体,有越权处置的嫌疑。从法律层面来说,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小区物业公司只是一个民事主体,其在服务居民的过程中,出于还居民一个安静环境的初衷贴出“禁犬令”,本质上是在越权行使职责。物业人员没有执法权,无论居民家中的宠物犬有没有办证,宠物犬都是居民的私有财产,无论宠物犬犯了多大的错,物业公司无权收缴或灭杀,只有公安部门才有权在法律框架内依据合法程序进行处置。违反“禁犬令”罚款1000元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至于租户养犬房主“连坐”的规定,不但涉嫌违法,也与“谁害病谁吃药”的一般常识相左,房主岂能买账?

  三是“禁犬令”对犬只也未区别对待,明显失之武断。宠物犬有大有小,不是犬只越大对人危险越大,块头小的宠物犬有时候比性情温顺的大型犬更凶,更具有攻击性。在犬类管理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他们按犬类性情将宠物犬分成烈性犬和温顺犬两类,对于烈性犬,严格禁止居民饲养,而对于性情温和的犬类,则允许居民饲养。事实证明,这种分类管理的方法更科学,更人性化,也更有利于犬只管理。

  目前,各地小区饲养宠物犬的居民越来越多,因不文明养犬行为所导致的扰民事件呈逐年上升之势。就像老虎伤人错不在老虎一样,犬患说到底是人患,要管住犬,就得先管住人。小区物管部门对养犬人要加强管理和教育,敦促养犬人提升公德意识,自觉文明养犬,并广泛征集民意,在科学论证和调研充分的基础上,出台让居民易接受、易操作且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的“禁犬令”,既考虑大多数不养犬居民的诉求,也维护养犬居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犬只、犬主与其他居民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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