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全国两会地方谈】删除“重大过失”让见义者更勇为
http://www.scol.com.cn(2017-3-15 8:08: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14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据3月14日《新京报》)。  

  “好人法”条款也被称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最早出现在去年12月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当时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何谓“重大过失”?我们都知道,在很多见义勇为实际行动中,实施见义勇为者既不是专业人员,现实状况的紧急程度也容不得让人再去周密思考,完全凭着一腔正义和热血付诸于行动,不可能完全避免因过失行为给见义勇为对象或他人甚至公共财产造成某些伤害和损失,有“重大过失”这一相对模糊的前提条件设置,无疑就成了横在实施见义勇为行动者面前的一条“绊马索”,不仅稍不留神就可能让见义勇为“头破血流”,甚至不排除回应此付出惨重的经济和法律代价。  

  争对见义勇为免责而设立的“好人法”,就是要让“好人好当”,现实社会中,之所以老人摔倒少有人敢扶,面对小偷扒窃、歹徒行凶等无人敢上前“立马横刀”,就是担心被讹之后缺少制度撑腰,因“过失”给窃贼或歹徒造成伤害还有“担责”之忧。记得曾有媒体报道这样一则案例,有人扶起摔倒的老人之后,却被老人和家属一口咬定是“肇事者”,而在警方始终找不到肇事证据之后,居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甚至要求扶起老人的一方本着“人道主义”给老人家一些“补偿”。不仅如此,更有法律界人士甚至专家建议,看到摔倒的老人,应当先用手机拍照“留证”,然后再去帮扶。可以预想到的是,有这样“好人难当”的环境,谁还能“该出手时就出手”?  

  至于有群众抓贼导致贼伤而担责的案例则就更不甚枚举,无论窃贼在作案中,还是歹徒在行凶等高度紧急状态下,在警方专业人员没有赶到之前,群众能够不顾安危上前阻拦甚至智擒“暗算”,完全就是凭着一腔正义,很难准确把握尺度,给窃贼乃至歹徒造成身体伤害,甚至给他人及公共财物造成损伤损失都在所难免。且见义勇为本身就与被救助对象乃至某些不法行为没有任何直接利益关联,完全是出于对社会责任有担当的行动表达,体现社会正义的法规制度,本身就应当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最大的保护,任何前提条件的设置,其实都是在给见义勇为“使绊子”,是在让“好人难当”。因此,新的民法总则草案在建议表决稿中删除“重大过失”这一条件设置,既是观念上一大进步,更为见义勇为和好人好当彻底扫清了后顾之忧。  

  显然,删除“重大过失”这四个字,让见义勇为者充分享受免责的“特殊待遇”,也经历了“一波三折”,最终能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既体现出代表的广泛坚持,更彰显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建议的认真和重视。一个让“好人好当”的民法,才能让社会真正充满正义和温暖,才能激励和涌现出更多的好人。一个没有前置障碍和条件的见义勇为环境氛围,才能真正鼓励更多的群众,乐于将内心的正义感化作实实在在的见义勇为行动。无论怎么来衡量,一个需要好人“拍照留证”和强求见义勇为行动无过失的社会,既是对好人和见义勇为者的一种不信任,更会极大束缚人们做好人的热情和实施见义勇为行动的手脚,没有“重大过失”的担忧与忌惮,社会才真正能让好人和正义“雄霸天下”。(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