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有了更多生育选择,但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在增多。用人单位明知其解雇行为违法仍然这样做,主要原因就是不愿意承担女工怀孕带来的经济成本。对此,有专家主张,在完善保护生育“二孩”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的同时,要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3月9日《工人日报》)
企业缺少录用女职工的热情,在女职工怀孕后又想办法将其辞退,虽然与有关企业不依法维护女职工的权益有关,最关键的是,女性因怀孕、生育、哺乳等增加劳动成本有关。有人算了一笔账,一个月薪4000元左右的女员工两次生育,合计8个多月的断岗期。这将给企业带来5万元的额外支出。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消除企业对录用女职工的担忧。
实际上,企业不愿意录用女性,恐怕有更多的担忧。由于受传统的社会分工模式和落后的性别观念的影响。企业录用女职工后,除了女性怀孕生育等会影响工作外,需要花费更多精力照顾孩子和家庭,而且由于先天的性别差异,加上体力不如男性,而且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早。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录用一个女性求职者付出的人力资源成本比男生相对要大许多。譬如:目前男性普通工人是60岁退休,而女性工人则只要50周岁就可以退休了,这10年的劳动成本可是个不小的数目。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社会各界必须思考的,也是政府部门必须想办法解决的。政府除了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积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外,还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消除企业录用女工的担忧。譬如: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等方式分担女性生育等方面的成本,将税款额与单位女职工的就业额挂钩,让企业获得减税额度,以补偿女性在休产假等时间段效率减损等。除特殊行业外,对低于规定女性录用比例的用人单位,增加生育基金、养老保险及相关项目的额度。再譬如:完善现有的福利制度,向女职工较多的单位提供适当的政策贷款或政策津贴。有关部门要建立女性就业基金。由政府部门进行统筹,从基金中每年拿出一部分补贴给录用女性比较多的企业,以降低企业承担的女员工生育时的经济负担等,调动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
当然,除了降低企业录用女员工的经济成本外,更应该解决企业女员工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女员工的工作效率,譬如:政府可以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建造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减轻女员工在上班、育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负担,只有各方面有保障了,才能让员工在工作中不再分心,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才能让企业不再为录用女工担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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