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令狐安建议,修改我国《公务员法》,将实行国家公务人员家庭财产公示写入该法。凡经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人员候选人选,都应在选举前公示家庭财产。(3月15日《新京报》)
据了解,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探索,1994年把《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计划,但公务员财产公示却一直难产。显然,这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和法制社会建设的步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倡廉成效,令人唏嘘不起来。
就此而言,令狐安同志所建议的修改公务员法,将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列入该法,并对其意义、范围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我看很有必要,也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证明,出台公务人员财产公示法规,是预防腐败的有效办法,是解决自下而上监督效率不高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有了这个法规,就相当于给公务人员戴上了“紧箍咒”,既让他们必须如实公示,又让他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的确,当下财产问题可能是公务人员最敏感的“隐私”,若真公诸于世,对于有些“问题官员”来讲,肯定会招致党纪国法的制裁而“自毁前程”。所以,为了趋利避害,即便是家产万贯者,也不会老老实实亮出家底的。即便亮出,也是反复权衡利弊,千斟万酌,哪些合法合规可以公示,哪些是不法收入绝对不能公示,心里一清二楚。如此一来,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制度被大打折扣,甚至于形同虚设。
我们有理由期待,公务人员财产公示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能引起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视,然后“对症下药”。当然,最好的“药方”之一,就是采纳令狐安同志的建议修改公务员法,将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列入该法,并严抓落实。或许这样,才能让公示制度真正发威,让越来越多的人民公仆能够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并以此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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