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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且慢赋予老师惩戒权吧
http://www.scol.com.cn(2017-2-23 8:21:03)  四川日报    编辑:侯雯雯
作者:王石川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2月21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都明确禁止老师体罚学生。但是,体罚学生,仿佛古已有之。比如古代私塾中先生手持戒尺对顽劣孩童施行惩戒。对这种惩戒,先生往往认为天经地义,家长更是表示认同和支持,“一片无情竹,不打书不读”。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特别是近些年随着法制不断健全,体罚学生业已成了历史。

  但由此带来争议,不少人认为剥夺老师体罚权,导致一些调皮的学生无所顾忌,乃至无法无天,不仅耽误了自身前程,也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故而,这几年,从坊间到学界乃至政界,呼吁赋予老师惩罚权甚至是适当的体罚权的声音日高。从网友评价看,也有不少人表示支持。比如有网友认为严是爱、松是害,不打不成才,并现身说法:上初中,最深刻的一次是因为没完成作业,被年轻的班主任一脚踹飞两米远,但长大成家之后,我却从不记恨老师,反而觉得老师打得好、打得对。这种声音,颇具代表性。

  不得不说,在漫长的施教历史中,体罚早已演绎为一种文化,无论家长还是老师似乎都觉得名正言顺,理由主要是不打不成器。且不说这种观点是否谬误,仅就青岛赋予学校惩戒权而言,应该看到这将是一场具有不确定因素的冒险。原因很简单,何为惩戒?惩戒的尺度在哪里?如果将惩戒片面弄成体罚,进而打坏了孩子,老师会不会承担责任?《教师法》明文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说,即便拥有惩戒权,恐怕老师也不敢使用。有的家长支持老师惩戒甚至体罚学生,但有的家长把孩子奉为掌上明珠,老师稍有愠色,训斥孩子几句,就被家长找到学校闹翻天,老师敢对学生惩戒吗?

  此外,有的老师哪怕只是说学生几句,结果有的学生接受不了,有的跳楼有的喝药,类似不胜枚举。就在不久前,某地一名高三女生早恋,被老师批评,卧轨自杀身亡。另据报道,去年济南至少发生7起中小学生坠楼事件,有的因学生成绩不理想压力大而跳楼,有的则因被老师、家长数落而跳楼。虽然这些镜头还是极端个案,但不得不引起重视。基于此,还是且慢赋予老师惩戒权吧,教育学生不能单兵突进。惩戒是为了规范学校秩序,提高老师尊严,以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等等。但是,如果实施细节不健全、配套措施跟不上的话,一切便无意义。以学生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为例,确有必要规束学生,但是究竟怎么规束?如何规避老师的风险?以及家长如何扮演角色?都应该厘清楚。而且,更应该看到惩戒不是否定,如果以惩戒为名剥夺孩子受教育权,或者给他们贴上坏孩子的标签,就走入了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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