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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示众”嫌疑人是法治的倒退
http://www.scol.com.cn(2017-2-21 7:40: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7年2月19日报道,四川南充一名约40岁女子15日因涉嫌偷窃被擒。警方押走该名女子时,她的身上挂着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有法律界人士说这种做法不可取。据了解,该名女子15日在南充一个小区涉嫌偷窃电动车,被小区保安发现并当场制服,随即报警处理。当时女子身前挂有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至于是谁人将牌子挂在女子身上,则不得而知。法律界人士指出,“未审先判”侵害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也亵渎人权和司法权威,给疑犯挂牌示众的做法绝不可取。(2月20日南充新闻网)

  看到该女子因偷东西就被按在地上,硬被胸前挂上“我是小偷”的牌子示众,看着女子痛苦不堪的样子,反倒同情起她了。当然,偷窃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令人痛恨的犯罪行为,谁触碰了法律底线,就该受到惩罚,无论是妇女还是老人,就更别说其他群体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即便该女子涉嫌偷盗,但要是对她“挂牌示众”显然违法。别说她现在还没有经过法庭审判,暂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就是她被定罪判刑了,也绝不能以“胸前挂牌”的方式示众。

  该女子涉嫌偷盗,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任何一条法律都没有说“挂牌示众”属于合法行为。相反,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更大的《宪法》,以及众多的法规中,都没有任何关于执法可以“示众”的规定。而其中倒是有不能“示众”的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重申了宪法精神,即“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也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连死刑犯都不能“示众”,何况涉嫌偷盗的犯罪嫌疑人。

  可见,南充警方给嫌疑人挂牌示众的做法,就有违宪法精神。抓获涉嫌犯盗窃罪的嫌疑人,大快人心,但如果在行动中通过“胸前挂牌”的方式,让更多的人知晓他(她)们是“小偷”,就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与以前出现过的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的做法没什么两样,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错误乃至违法行为。

  小偷被抓到,必须依法惩处,可惩罚的同时,绝不能侵犯其应有的个人权利。任何人,无论是谁,哪怕是犯罪嫌疑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这权利没有被依法剥夺。所以,“挂牌示众”之类,有悖法治和文明。大家都知道示众的目的是想“以儆效尤”,但无论目的如何正确,只要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利、尊严,就不能被允许,就必须改正。而且,该事件中的这名涉嫌盗窃的妇女,也有权对办案机关或责任人提起诉讼。

  需要警惕的是,一定要注意“挂牌示众”有被“合法化”的倾向。每次曝光这类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当事人都没有被处理过,这就是一种暗示,得不到处理就会有人效仿,于是,这类行为一直无法杜绝。还有,某些人心理阴暗,就盼着别人的“丑事”能被示众,这种“猎奇”心理和“示众文化”带来的快感,令各阶层矛盾加深,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挂牌示众”,原是一种古老的“羞辱刑”,属于附加刑,想让犯罪的人临死前都要被羞辱。可如今是法治社会,再搞什么“挂牌示众”乃至“公审大会”之类,就是法治的倒退,非但无法震慑他人,还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加剧对社会的仇恨,导致更严重的报复行为。而更重要的,就是“挂牌示众”本身就涉嫌违法。执法机关执法涉嫌违法,这就不能不说其做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对法律的亵渎。(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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