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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欺诈不能太温柔
http://www.scol.com.cn(2017-2-21 7:47: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购物时,往往带有“纯绿色”“鲜榨”“无污染”等字样的食品很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殊不知,这种营销方式今后将会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安全欺诈具体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包含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2月20日《经济日报》)

  民以食为先,食以为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需尽最大的努力。《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的实施,通过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严厉打击,食品安全指数也会大大提高,这是值得肯定和期待的。不过,对于打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我们不能过于乐观,也别以为有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食品安全欺诈和食品安全造假,均是全球性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深食品安全专家彼得·本·安博克(Peter Ben Embarek)曾在2014年国际食品安全大会上表示,全球范围内,食品欺诈和食品造假越来越多,让各国政府头疼。而据报道,近来欧洲范围内“食品欺诈”现象增多 。德国媒体刊登了名为“食品危机、食物链中的欺诈行为以及对应检查措施”的报告。该报告列出了一份需要经常接受检查的食品名单。该报告指出,食品欺诈行为有一定的规律性,例如以廉价原料取代贵重原料、错误标示肉类来源、偷工减料、普通产品当作生态产品出售、人工饲养鱼类当作天然鱼类、过期食品改换包装等。具体到国内,食品安全欺诈则更为普通,像食品保质期、生产日期造假比比皆是。食品安全永无止境,打击食品安全欺诈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可以说,有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只是严惩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第一步,以后的路还很长,不能掉以轻心。

  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需要严惩。《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而《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明确了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处罚。对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不重罚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然而,《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的惩罚并不“狠”,比如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除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之外,责任人还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最高也只是罚款3万元,这形成的震慑力还是相当有限的。

  保障食品安全最主要的力量还在于监管,现在的监管力量相比于以前提高了不少,但仍然难以达到老百姓的要求,如果监管力量跟不上,在治食品安全欺诈方面恐怕会显得“心有余力不足”,这同样也是令人担忧的。

  打击食安欺诈行为,也需要消费者的参与。很多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往往就是钻了人们崇尚健康生活理念的空子。因此,消费者对于一些明显存在欺诈的字眼不要追捧,要敢于举报。从目前情况而言,消费者的力量还没有发挥出来。

  食品安全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但绝不是容易得到的,也不是靠法律和惩罚就能够达到的,对此,我们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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