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传言,铁路总公司旗下各铁路局先后向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发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各地铁路局与高铁传媒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均属无效。记者从法院判决书处证实了这一消息。高铁传媒股东为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后者法定代表人为丁羽心(即丁书苗)。丁书苗通过利用刘志军的关系,使得该公司掌握了在各地火车站的独家广告经营权。(2月10日新京报)
涉及太原、成都、上海、南昌等多地铁路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各地铁路局与高铁传媒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均属无效。因为这些合同严重损害了各地铁路局的利益。譬如:高铁传媒公司在2010年10月与太原铁路局控股的晋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高铁传媒公司获得太原南站20年独家广告经营权。除此之外,高铁传媒公司还与其他9个铁路局的所属单位签订了一系列高铁车站广告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垄断经营,侵害了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广告合作协议既然损害了铁路部门的利益,那么当初为何要订立呢?又为何有那么多铁路局与“高铁一姐”丁书苗的公司合作呢?
这些铁路局之所以当初与“高铁一姐”的公司合作,是因为看到了丁书苗与刘志军的特殊关系,为了寻找“靠山”。丁书苗与这些铁路局合作,为了是捞取不义之财。而这些铁路局明知协议侵害了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却不顾一切地与丁书苗的公司合作,则为了利。想利用丁书苗与刘志军的特殊关系,就等于寻到了“靠山”,就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捞取更多的资源。当初,能巴结到刘志军、丁书苗那是一件多么荣耀的事情呀!可以说是双方各取所需,保持着利益的平衡。
然而,随着刘志军案和丁书苗案尘埃落定,丁书苗旗下庞大的具有垄断性质的业务面临动摇,“靠山”倒了,利益平衡的天平顷刻之间倾斜了。丁书苗不但没有了利用价值,而且成了一些铁路局的包袱。如果不与丁书苗的公司中止合同,如果不把这些“烫手山芋”扔掉,可能被认为是与刘志军、丁书苗等一伙的。不但让铁路局会继续蒙受损失,有关人员也会受牵连,到时就算全身长满嘴,也很难解释清楚。
这些铁路局当初与“高铁一姐”的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现在又起诉要求法院判定这些合同无效,反映出了一些地方管理者的“两面性”。当初订立这些不公正的合作协议不管是自愿也好,还是被迫也好,都是不坚持原则惹的祸。如果那些铁路局不管从国家利益还是当地铁路部门自身的利益出发,只要坚持原则,顶住压力,就不会订立这样的合同。正是这些铁路局的相关负责同志不坚持原则,才导致了今天的难堪局面。因此,有关部门要对这些铁路局与丁书苗公司合作的行为进行追责和问责,查一查有关铁路局与“高铁一姐”翻脸的真正原因,从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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