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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元高铁盒饭卖50元只是冰山一角
http://www.scol.com.cn(2017-2-5 7:33: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直以来,高铁盒饭总是饱受争议,“如何购买15元高铁盒饭”的“技能帖”一度成为网络热搜。不过,“15元盒饭不断供”已成为传说,因为此条款早已取消。今年春节假期乘高铁出行,记者倒是“领教”了一回销售高铁盒饭的“新技能”。2月1日,记者搭乘17时39分从珠海开往长沙南的G6112高铁,“领教”了一回销售高铁盒饭的“新技能”——45元高铁盒饭卖50元。

  记者暗访发现高铁上45元盒饭实际上卖50,说穿了就是搭售了一份汤,即要想买45元盒饭,就必须卖一份5元的汤。先别说那一小盒汤值不值5元钱,就说卖盒饭搭售汤这件事,这本身就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这是一种带搭售的欺诈行为。这已经不是虚假或误导人的促销方式了,而是明目张胆的欺诈。如果乘客提起法律诉讼,经营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卖盒饭的人就是高铁列车上的正式服务人员,那么就意味着搭售绝非乘务员的个人行为,而是铁路部门的职业行为。因此,铁路部门必须承担后果。

  如果搭售仅是铁路营运中部分路段的偶然行为,抑或是个案,还算好办,违反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事件不仅存在于铁路部门,任何行业也都存在,只不过不是普遍现象。然而,这种“搭售汤”卖盒饭,或是以其他方式变相搭售卖食品或物品的行为,其实并非个案;经常乘车火车出行的人基本都遇到过。此外,列车运行过程中,乘客往往会遇到有乘务员向其兜售各类食品、玩具、电子产品、书刊等。而且,像列车上卖的盒饭、餐车供应的餐食、所售任何物品,都不给乘客提供收据或发票。

  列车上售卖的东西,与列车下或候车室有些不同,车上所售物品的成本往往更大。但是,究竟大到多少,却没有一个标准,而且,乘务员售卖物品时是绝对的“独家经营”或曰“垄断经营”。哪怕是在列车下有售卖资格的人,也无权到列车上售卖,这就无形中给列车服务人员在列车上售卖各种物品或服务提供了独占的机会。而既然是垄断,那么产生的后果一定恶劣。多年来,列车上无论售卖何种物品,乘客基本上都不满意。饭菜又贵又难吃,卖的其他物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一旦乘客下车后就无法维权,既找不到售卖者,乘客手里也没有任何收据或发票之类的证据,只好吃哑巴亏。

  今年春节前,多家媒体还在像模像样、一本正经地讨论高铁上“15元盒饭”的问题。其实,只要乘坐过高铁的人都知道,那基本上就是一个幻想。别说是高铁,普通列车上盒饭卖15元的谁见过?因此,还是不要把注意力转移到什么“15元盒饭”上,而是应该转移到列车上垄断经营而产生的不开收据、不开发票、售后概不负责,乃至这次被曝光的涉嫌违法 “搭售”5元钱汤的问题。

  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提出,一是列车上出售的食品等,为什么能不能开发票,如果不能,那么是不是在“逃税”?二是列车上售卖的食品等,其质量如何保证?是否也像列车下经营等的售价高一些无妨,但高得这么离谱是否合理?不能总是以“列车上售卖的物品本身价格就应该高”来搪塞吧?铁路部门不妨晒晒账单,把自己的经营弄得更透明些,看看利润有多高,是否超出了所谓“市场规律”?如果是垄断经营,就没有“靠市场解决”这一借口了。

  45元高铁盒饭卖50元,这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这只是冰山一角,还有众多列车上售卖的物品和服务有待公开和透明。否则,被人诟病的列车服务是“一流硬件、二流软件、三流经营”,或调侃铁路的“说高铁上能吃到便宜饭差一点就信了”等,就将还是会不绝于耳。再轻轻问一句:铁路是法外之地吗?(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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