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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残害学生不能仅是撤职调离
http://www.scol.com.cn(2017-2-16 7:55: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针对网友反映的“陕西榆林佳县上高寨乡云家小学校长郑成军用蓝色圆珠笔扎7岁学生左脸17个眼”一事,榆林市佳县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2月14日告诉记者,通过协商,当事学生家长和涉事校长已达成谅解协议,涉事校长被撤职,调离学校并暂停教师执业。微博网友@@漂西安 发布消息称,陕西佳县上高寨乡云家小学校长郑成军在2016年12月15日,用蓝色的圆珠笔把7岁的学生高某左脸上扎了17个眼,孩子住院近两个月,校长用15万和家长私了。(2月15日《现代快报》)

  想必谁看了这条消息都会感到心痛和震怒,涉事校长竟然用圆珠笔扎7岁学生左脸17个眼!这还是小学校长吗?这不是恶魔吗?虽然孩子家属和涉事校长通过协商已达成谅解协议,且相关部门已给予撤销郑成军校长职务的处分,并调离学校,暂停教师执业,但这件事绝不能算完,对如此残害学生的校长,必须追究其他责任,是否触犯了刑律?这不仅是撤职、调离,或者不让其充从事教师职业就能一了百了的。

  作为一校之长,而且还是公立学校的校长,郑成军这个校长是怎么当上的就值得追问;校长如此,其他老师又会怎样?想来令人感到十分担忧和害怕。难道当老师的门槛就这么低?教育管理部门严格把关了吗?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等,都对教师的教育权、行为方式等有明确规定,均严厉禁止教师以任何方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而“用圆珠笔扎学生脸”就更不用提了,都涉嫌违法了。因此,就这位校长的行为,一定要在查清后给予其相应的法律惩罚。

  校长带头残害幼小的孩子,他怎么就能下得去手?别说是在小学校园,就是在其他地方,任何侵犯孩子的权益,任何残害孩子的行为,都要受到惩处,这样的小学校长岂能撤职调离了事?也就是说,他残害了学生,被调离教师岗位,那就意味着他还保留着公职,将在其他领域的工作岗位上继续享受国家待遇,这样做不能允许。做出这等事的教师,一定要受到重罚,不仅要追究他的工作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不能保留其公职,否则,就是在变相袒护。

  校长残害学生,最该反省的,就是监管校长和学校的相关管理部门,这就说明在对学校和校长的监管上存在漏洞。平时都说要加强对老师在品德、师德、情感、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可是,校长也是教师,有时候甚至是“特殊教师”,校长手握学校大权,如果想作恶,机会更大。不断加强师德等的培训不仅要包括普通教师,还应包括校长。相信当地教育管理部门会经常性地对所管辖学校进行检查与督导,但出了这样的事情,就说明监督工作根本没有到位,甚至形同虚设。

  老师用如此野蛮手段残害学生,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巨大伤害,那不仅是对人格、心理、性格等的严重伤害,更有可能对其整个一生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还不到十岁的孩子,有些时候可能会不听管教,的确令老师生气,但无论如何,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不是“扎人脸”的地方,用暴力“教育”,就是野蛮的教育方式,与现代文明教育理念格格不入,必须剔除。

  因此,要杜绝此类残害学生的现象,就必须严肃纪律、严格监管。表面来看,校长作恶的直接原因是他职业感差、道德修养不够、法制观念不强等,但深层原因恰恰是管理部门的用人和监管出了大问题。对教师中的这类“败类”,仅仅是撤职、调离、不从事教育工作,就能服众。难道处分后还要再启用他不成?由此,如此残害学生不能仅是撤职调离调岗,而是要一查到底,不但要把他清除出教师队伍,还要让他为自己的野蛮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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