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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结扎”合哪门子的法规?
http://www.scol.com.cn(2017-2-15 7:44: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彬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胡先生爆料称今年和妻儿回老家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每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胡先生曾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就育有三个子女,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2月14日 北京青年报)

  就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言,胡先生两次婚姻育有四子,确实属于超生。这毋庸置疑,也应该依法处罚。可因为超生就去强制给当事人进行结扎手术,这在法理和相关规定上似乎并没有相关的依据,而且行为本身还有悖情理,有不妥之处。可当地工作人员还表示,此举依法而行,合乎规定。既然如此,那我们就理一理相关法规,看一看“强制结扎”到底合哪门子的法规?

  对于超生的处罚,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当事人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由此看来,在超生的法律处罚中,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强制结扎”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强制结扎”在国家层面的法律里就没有相关依据。

  既然国家层面的法律里无规可循,那就看看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这里争议的点就在于最后一句,即“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一些地方计生办将其看作是“强制结扎”的正当依据。可及时帮助补救,并不意味着就要强人所愿,去进行“强制结扎”。有些地方计生办,恐怕就是在这一模糊法规的现实“撑腰”下,仍按照以前的老思维行事,不惜违背当事人意愿,也要强制采取补救措施,而没有更人性化的去合理考量这一所谓的模糊法规。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盲目的追求所谓 “政绩”而形成的,应当引起警惕。

  更值得一提的是,现在这一模糊的法规,已经出现了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其对于最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而言,是相对过时的。自然,这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也让“强制结扎”这一行为的是与非逐渐明晰。新规定里表明,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其还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而且此新法,在全面二孩政策真正落实的时候,就已同步实施,现在已属切实有效。

  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条例不能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两者若真有差别,要依据国家层面的法律行事。所以,现在云南那一模糊的法规要依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相应的完善与修改,而“强制结扎”的行为,也是明显触犯新法中“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相关规定,理应依法行事。

  如此说来,“强制结扎”不仅不合一门现实有效的法规,而且还违背了最新的国家层面的有效法律规定。这便理清了情况,现在再去审视当地回应的“依法而行,合乎规定”之言,只是徒增笑柄罢了。当然,在一笑之余后,对云南“强制结扎”一事,应该及早调查规范,不能忘记现实的追责。追责的同时,还要有的是,在新法律、新政策下,对整个基层执行“计划生育”的现实反思以及相应的规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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