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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微转发别人隐私消息当何处置?
http://www.scol.com.cn(2017-2-12 8:21:1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女游客在云南丽江被打毁容事件发生多日,目前6名嫌疑人已被批捕。2月10日晚,丽江警方官方微博转发指责被打女游客“放荡”的内容。今天凌晨,云南丽江警方官方微博管理员发布致歉信:“近期我们警方官方微博登录出现异常现象,2月10日晚,我们发现警方微博转发了网络上的一篇博文(不代表官方)。发现后,我们立即删除了博文,给@‘琳哒是我’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今后,我们将加强微博维护管理工作。同时,我们也发现有新浪微博用户,使用了我们的官方微博头像,请广大网友留意,我们也正在核查。”(2月11日《法制晚报》)

  看到此消息,不禁令人感到费解。“云南丽江警方”就是丽江警方官方信息发布的代称,代表的是丽江警方的权威和信誉,可以说是正确消息的来源。然而,就那位被打女游客到丽江来仅是为了“约炮”的报道,丽江警方未经证实,就擅自把消息转载到自己的官方发布中,甚至还贴出了一张“死里逃生的丽江大理之旅(内附丽江打人事件)”文章截图。而当被打女游客“琳哒是我”质疑警方污蔑、抹黑自己形象后,该微博已被删除。可见,如果丽江警方认定自己转发信息没有过错,那为何还要删除该微博,为何还要致歉呢?

  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女游客在丽江被暴打,已造成这位女游客重伤的事实却无法改变,且警方也将6名嫌疑人批捕。就是说打人的事实成立,只等待最后把案件移交检方,最终由法院审判。可是,就在案件还未了之际,丽江警方居然在官微上直接转发女游客个人隐私的消息和图片,这就令人十分诧异。警方是执法机关,本应体现出公平和公正,随便将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发布到自己的官微,且还不知这些消息是否属实,那么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呢?

  更可笑的是,丽江警方官方微在致歉中称,“近期我们警方官方微博登录出现异常现象……今后,我们将加强微博维护管理工作。同时,我们也发现有新浪微博用户,使用了我们的官方微博头像,请广大网友留意,我们也正在核查”——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嘛!大有贼喊捉贼的味道。众所周知,官微发布信息,要经过层层审查后方可执行,里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谁会相信这是网络的“技术问题”?丽江警方的这封道歉信,看似缺乏诚意,甚至有为自己辩解的嫌疑,好像是因为别人盗用了自己的头像,或好像有人篡改了官微中的内容似的,这种解释想必公众不会相信。

  女游客在丽江被打成重伤,作为执法机关,丽江警方本该抱着公正的态度执法。遗憾的是,人们看到的却是警方好像在“拉偏架”,不然,转发女游客与别人“约炮”的消息为何?那么问题来了:平时,如果某人因转发了别人的不实消息或者违反规定的消息,都要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或正式道歉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那么,丽江警方官微转发了至少是“未经证实”的消息,那么该如何处罚丽江警方呢?作为执法机关,执法涉嫌违法,该当如何处置呢?公众希望的,不是丽江警方的那几句不疼不痒的“道歉”,也不需要其对所谓网络出现问题的解释,就是希望其拿出诚意来,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当然,在该事件没有真相大白的时候,还无法认定丽江警方就是在“故意”转发对女游客“不利”的信息,就是希望其把调查结果公之于众。即便是女游客真是趁着光棍节到丽江“约炮”,那也仅是她的私德,这不代表就该提倡,但也绝不能由警方在官微中随便发布,否则,就涉嫌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普通公民随便发布被确认为不实的消息被处罚,那么如果丽江警方也如此,又当如何处置呢?(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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