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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他人要讲“理”更要依“法”
http://www.scol.com.cn(2017-2-11 8:37: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刘明月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份盖有“大理市大理镇才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处罚关闭通知书》称,才村村委会对锦瑟客栈老板2月5日猥亵女客人事件进行了调查研究,经调查情况属实,该客栈老板行为严重损害了才村的旅游形象,对才村旅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由于损害才村旅游形象的行为,根据才村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有关规定,经讨论处罚决定如下:永久关闭锦瑟客栈,并将该客栈老板驱逐出村。(2月9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笔者作为一个吃瓜群众来说,第一眼看到才村村委会对锦瑟客栈老板2月5日猥亵女客人事件的处罚“永久关闭锦瑟客栈,并将该客栈老板驱逐出村”之时,也是觉得很解气,很好,甚至有点想鼓掌,但是细想之下却觉得这样的做法其实不好。

  旅游地需要的是文明土壤的滋养,需要的是和谐环境的氛围,需要的是身心安全无伤害的放松,但是锦瑟客栈老板的做法,不仅仅是害了自己的店,更害了整个才村的旅游形象,影响了大家的经济收益,成为大家的“眼中钉”其实也很自然,但是并不是说这就能成为村民委员会对他吓“驱逐令”的理由。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的言行举止有约束作用,但是不具有强制性。

  由此可见,“驱逐令”看起来是大家共同的决定,但是,只要无人反对就是正确的吗?“永久关闭锦瑟客栈,并将该客栈老板驱逐出村”并非简单的离开,是让其离开自己立业之处,这本该是“执法部门”的活,不应该由村委会说了算,这样的驱逐只会让人感觉村委会像“土匪”。

  徒法不足以自行。不管是村里的事还是村外的事,都不能离开一个“法理”,光是有理还不行,还需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而不再是凭借利益的好坏来做决定,触碰法治的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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