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件引发关注和讨论的同时,一部旨在完善相关机制、让国家赔偿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规章“悄然上线”。这部名为《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文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问责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了突破性规定。(2月22日《新京报》)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虽然说,追偿的比例依然被认为太少了,但是这毕竟是一次积极的变革与前行。这让我们看到的是财政资金不再当冤大头的美好。
实施“国家赔偿”绝对是需要的事情。国家公职人员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深深的伤痛,是刻骨铭心的记忆。固然,资金赔偿不能完全纾解冤假错案带来的累累伤痕,但是,这也是一种纾解伤痛的形式。不给“国家赔偿”显然不行。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赔偿”就是政府必须的担当。
但是,我们也必须厘清一个问题。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政府造成的吗?是国家造成的吗?假如说,是因为制度存在漏洞,是因为法律存在漏洞,而不可避免的伤害了无辜者,那么,这笔钱从财政支出一定是没有问题的,这是因为和公职人员没有关系,不是他们的错,而是制度的错,而是法律的错。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不是制度和法律有漏洞,而是部分公职人员没有依法办事,甚至是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办理冤假错案。这个时候,错误的制造者是谁?
很明显,错误的制造者是那些有法不依、态度不好、工作不严的公职人员。有了错误就要改正,这也就是我们说的“国家赔偿”了。我们给无辜者造成了伤害,当然需要进行赔偿。问题是,这笔赔偿资金该让谁出?“国家赔偿”是必须的,为了让无辜者尽快抚慰伤口,政府可以先将“国家赔偿”进行支付。但是,支付之后需要“秋后算账”,谁造成的损失就要让谁承担。这个时候就需要向“始作俑者”启动追偿程序,让他们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因为“国家赔偿”的资金虽然是政府财政支出的,而实际上也等同于是全民支出的,政府只是财富的管家,政府财政属于全体人民,如果不追偿的话,其实就是用“人民的钱”赔偿“人民的伤”,没有触及“始作俑者”的利益。启动“追偿国家赔偿”好处很多,其中一个好处就是让不作为、乱作为者付出资金的代价,能倒逼他们依法履职。
设立追偿制度是司法的最大亮点,这让司法正义体现在了每一处细节上,国家赔偿”向“始作俑者”追偿体现司法公平。(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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