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时事政治 >> 正文
“临时工”不是疏于监管的替罪羊
http://www.scol.com.cn(2017-2-23 7:52: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月20日11时许,一辆印有“司法”字样的制式警车停放在宝鸡某小学门前,车牌号为陕CD122警,车顶警灯闪烁,司机打开车门后,将一名小学生带上了警车。这一幕被人拍下,并将照片发至朋友圈,引起网友争议。昨日,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副局长楚某向华商报记者介绍,用制式警车接送孩子肯定是违规的,已构成公车私用,此车虽然落户在司法局名下,但管理权、使用权在石鼓镇镇政府。石鼓镇镇政府一名副镇长表示,事发当晚镇政府即对司机刘某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刘某系临聘司机,承认其中午在外出执行完公务后接小孩的事实。(2月22日《华商报》)

  警车是公务车,更是执法车,是用于公务执法的机动车,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等。警车也是“特权车”,因为在执法时有优先通行权,但仅限于公务活动,对此,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各项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令人惊讶的是,这辆属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名下,但管理权、使用权在石鼓镇镇政府的“警车”,其驾驶员却无视规定,公然用该车接孩子,甚至由于道路拥堵而打开警灯,这即是明显的公车私用,严重违规。

  可笑的是,一出事儿就把一切责任都归于“临时工”的一幕这次又上演了。镇政府称司机刘某是“临聘司机”,是由宝鸡首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形式获得这份工作的,经研究刘某已被解聘。对“临时工犯事儿”这一套,大家再熟悉不过了。把什么事都推给“临时工”早已被民众笑掉大牙。人们习惯上把“临时工”称为“史上最强工种”,就因为这个工种能担事儿、能抗事儿。“临时工”似乎本事大得无所不能,其编制之灵活,就像一块砖,哪里需要往哪里搬。“临时工”总能像螺丝钉一样在最敏感的地方发挥最重要作用,背起最黑的锅,当起替罪的羊,哪里犯事儿的、扛事儿总能找到“临时工”。

  即便开警车的就是临时工,但该镇负责管理的部门对他违规开警车接孩子就能脱离干系吗?人是你们聘的,车是你们给他开的,不在执行公务时身为“临时工”的刘某就能把车开出来,且堂而皇之地到学校接孩子,刘某所在单位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警车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在车辆的进出、使用、登记等都有一个规范的程序。如此违规本不该发生,而该镇肯定没有执行规定,对此,责任仅该由刘某一人负责吗?

  而且,据渭滨区司法局副局长楚某介绍,警车驾驶员需要持有警车准驾证,此证三年考一次。而当记者对刘某是否持有此证时,楚某称“目前正在调查中”。是啊,反正只要是“临时工”干的就好办。君不见,违规的护士是临时工,发飙的公务员是临时工,骂人的城管是临时工,虐待孩子的教师也是临时工,反正都是“临时工”干的,把一切都推给临时工就万事大吉了。

  可是,再把一切都推给“零时工”的伎俩毕竟过时了。人们看到的是,对“临时工”的犯事儿,其背后都有监管的漏洞和缺失。其实,不管本单位有没有临时工,违规的事儿是不是临时工干的,都与“正式工”干的没有任何区别。临时工也是本单位聘用的,都是合法劳动者。况且,新《劳动法》实施以后根本就没有“临时工”这个身份了。签了合同的就是正式工,没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

  所以,“临时工”警车接孩子不能以“解聘”了事,人们总是看到出了事儿每次都说要“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理”,但每次“问责”的结果都令人失望,因为总是轻描淡写。如果管理部门自身不给力,甚至存在失职行为,如此,把责任都推给多少“临时工”也不会令人信服——“临时工”不是管理者疏于监管的替罪羊。(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