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时事政治 >> 正文
“村章乡管”束缚了乡村前进步伐
http://www.scol.com.cn(2017-2-7 7:46: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因监管“缺位”,不少地方村委会公章被村干部装进了“口袋”,由此产生乱盖章、人情章等公章上的腐败问题。近日,半月谈记者走访河南省部分地市发现,一些乡镇矫枉过正,权力“越位”,“放错位置的村委会公章”又被“挪了窝”,到了乡镇政府“柜子”里,成为乡镇政府“代管”的对象,有的已长达5年之久。(2月6日 半月谈网)

  村章,顾名思义,即为农村集体组织的公章。“村章乡管”,看似村章使用更规范了,堵住了违背用章的漏洞,保障了农民利益,但实际上, “村章乡管” 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实际上不仅侵害了农村集体公章的使用权,也束缚住了乡村各相关方前进的步伐。

  村章,实际上是农村集体组织自治的法定证明。其本质上是所在集体的农民授权村集体组织代为管理、统一使用,在对村章的管理、使用中都应该得到所在集体群众的依法授权才行。并且在村委会自治的相关法律中,通常情况下,并无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将村章由乡镇政府代管条款。因此,村章乡管,是违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侵害了农民集体的利益。用此逻辑,“乡镇政府能‘代管’村委会公章,县政府是不是也可以‘代管’乡镇政府公章呢?”无疑道出了这种管理办法的荒谬。

  而一些乡镇之所以热衷于“村章乡管”,考虑的原因无非规范农村事务运行,杜绝农村公章使用乱象。“村章乡管”可能从客观上确实规范了农村公章的使用,但群众在公章使用知情权、决定权等方面,却受到了“隐形”的侵害。村章使用,本来是农村自治的重要环节,一旦“村章乡管”,这种自治性,就大打折扣,在提升农村自治水平上显然是无益的。不能因为怕出现问题,而“剥夺”农村集体公章使用的“自治性”。

  还有,《村委会自治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更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章代管”,显然将指导变成领导关系,使乡村两级关系发生了错位,乡镇政府好心办了坏事,不仅侵害了农民权益,也将自身置于违法境地。村章乡管,也可能诱发村干部以“村章”乡管,把事情向乡镇推托。现实当中,因为盖村章,离乡镇政府远的群众来来回乡镇跑,群众怨言很大。

  事实上,绝大多数农村自治组织,是能够妥善管理并使用村章的,一些乡镇政府越俎代庖,不仅给自身增加了负担,也无形中在农村和群众中增加了隔阂。贵州锦屏县平秋镇圭叶村的“五合章”,无疑是农村集体自治组织公章规范使用的一次有益探索。与其大包大揽,不如放手指导和规范农村公章使用。代管公章是“给鱼”,而指导和规范公章使用则是“授渔”,哪种方法更好不言自明。

  村章是推进农村自治的重要工具和载体,“村章乡管”,既混淆了各自主体的不同作用,阻滞了农村自治的步伐,侵害了农民权益,还让乡镇政府引火上身。与其将村章视为卡住农村事务的“牛鼻子”,不如物归原位,乡镇等各方,通过指导村章依法规范使用,让村章成为农村自治的“前进键”,岂不更好?(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