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空气净化器要用标识来完成自我净化
http://www.scol.com.cn(2017-1-19 8:05: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谢伟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近日公告流通领域空气净化器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共涉及苏泊尔、飞利浦、三星等37个品牌,共抽检样品43个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6个批次,其中仅标识不合格2个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涉及三月雨、造梦者Dream Maker、3M、新森代、Fusewins、INES樱雪6个品牌。(1月18日 中国新闻网)

  空气净化器是不少家庭和单位应对雾霾天的标配,它的质量和国人健康有着较为紧密的关联。现阶段,空气净化器市场有“一哄而上、鱼龙混杂”的状况,丰厚利润让一些半路出家的厂家在里面浑水摸鱼。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得到切实保障。此次,工商总局把43个批次的空气净化器抽检样品结果公布,就尽到了监管者的应有之义。

  笔者为了解更详尽的情况,就在工商总局官网下载了一份此次空气净化器抽检结果汇总表。发现,在公告结果上,显示样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产品上标明的洁净空气量与标准要求不一致、未标明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噪声实测值等标识不合格的情况。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空气净化器“新国标”(GB/T18801-2016)明确规定,空气净化器在市场进行销售时,必须明确标称其产品的性能指标。洁净空气量、累计净化量、噪音、能效等参数要求,都是强制性的标识,它们直观地表达出空气净化器的质量和功能。而该有的标识不清,或者干脆不标出来,厂家这样做的动机,无非是刻意隐瞒自己在某些技术方面的不足,继而用其他“去霾”“去甲醛”等宽泛噱头来吸引消费者眼球。这种概念偷换,和国家相关规定产生背离,需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对此依法查处。

  本来,有空气净化器“新国标”的加持,产品标识清楚是自然而然的规定动作,但有些厂家没这种技术自信。这也凸显出空气净化器市场竞争中的无序场景。对应的方法,是解铃还须系铃人,用标识来完成空气净化器领域的自我净化,用标准来进行市场的正向淘汰。对国人健康而言,这个动作必须有。

  前些时候,有媒体报道北京空气净化器投诉明显增多。其中,经营者宣传净化器时使用最好、最高效等绝对化用语,夸大宣传净化器的功能,是被投诉较多的领域。正是消费者对标识概念的不清不楚,对净化器核心参数的信息不对称,才造成商品购买的盲人摸象。而一些经营者也乐意消费者“跟着感觉走”,让其在各种“去甲醛”“除细菌”的人造术语中摸不着头脑。但这种“一锤子买卖”,对于空气净化器的市场可持续发展而言,并非好事。(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