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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从“言”治罪有悖良法善治
http://www.scol.com.cn(2017-1-19 8:03: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10月,江苏淮安的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位学员在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后,发现椰果咬不动,便捞出椰果撕扯并称“会吃死人”。这一幕被拍成视频后,在网络上热传,喜多多公司因此报警,警方随后将刘春林等抓获。2016年12月8日,刘春林等三人被福建晋江警方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批准逮捕。律师认为,饮料里的椰果确实存在着拧干拉扯不断的物理性,刘春林仅就存在的事实进行演示。此外,刘春林在发现视频被传到网上后,还让学员删除原始视频。因此,刘春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1月18日《北京青年报》)。  

  在智能手机广泛普及运用的自媒体网络时代,如果带着“选择性司法”的思维,每个人很可能都会因为一个不经意的举动,成为法治砧板上一块鱼肉,尤其是在相互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悬殊过大面前,强势的一方完全可以操纵法律机器把“选择性司法”发挥到极致,使得自己成为弱势一方招不得、惹不得,甚至一句牢骚话就足以酿成“吃牢饭”的结果。事实上作为每一位消费者,在购买到自己不中意的商品时,都会对商品“吹毛求疵”,极尽贬损的同时,更难免会冒出一句“要命”的牢骚话。但如果这一行为仅局限于家庭或小范围内,基本不会存在任何法律风险,然一旦被拍成视频无论有意无意发上网络,结果可就看运气了。  

  从刘春林的动机和行为看,他购买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完全是为了和两位学员消费饮用,只是在发现其中椰果咬不动时才心血来潮,不仅将椰果取出用力撕扯,以此来验证为什么会咬不动,在发现居然连撕扯都扯不开时,自然会发出“会吃死人”的感叹。这就可以看出,刘春林既没有要损毁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声誉的故意,完全是一种物理展示,也没有唆使学员拍成视频更没有让其上传网络。不仅如此,在学员玩笑式的上传到驾校学员“朋友圈“之后,刘春林还特意要求学员予以删除,只是因为过了撤回时间,视频才无法删除,以至于被转发传播,确实给该产品的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

  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刘春林的行为既是“无心之错”,应该受到相应处罚,却错不致罪,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捏造事实并传播、对生产经营主体造成严重影响等等,刘春林既非故意捏造,也非有意传播,给生产经营主体造成的影响更极其有限。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生产“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的公司曾被评为2011-2015江苏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警方如此“小题大做”欲治罪于刘春林,是否与这一“金字招牌”存在某种关联?而企业认为刘春林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依据又是什么?笔者有20多年企业工作经历,深知由声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大可小”,并没有可以直接换算的准确依据,尚若企业将经营或真正质量问题导致的销量下降也“扣”在刘春林头上,则根本无法明确界定。因此,警方以刘春林等三人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批准逮捕,不但有“选择性司法”之嫌,甚至更让人怀疑是与企业“联袂出演”的一出“双簧”。  

  平心而论,刘春林确实有错,但这种错同样也是“可大可小”,既可以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也可以“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关键取决于掌握司法权力部门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导向。习总书记曾说过“良法善治”这一重要论断,警方针对刘春林等人这一“升格治罪”,显然不符合“良法善治”,刘春林只是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中的椰果进行物理演示,并不存在警方所认定的“编造”,这是其一;其二,在企业产品尤其是食品饮料商品问题多多,消费者普遍缺乏信心的市场现实面前,无论是“龙头”企业还是中小型一般公司,都应当对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在提升内在质量上做足文章,而不是对反映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杀一儆百”,逮捕甚至治罪刘春林等人,只能给消费者乃至市场传递出一种错误信号,会极大遏制消费者监督市场商品质量的热情和积极性,最终更会导致市场低端劣质食品商品泛滥,受害的则会是整个社会。  

  我们需要有刚性的法律,但更需要“良法善治”和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法律真正需要严惩那些故意制造假冒伪劣获取黑色暴利的不法商家,而不是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之名对消费者的无心之错予以“穷追猛打”,这既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更有悖良法善治。如果因为企业实力雄厚就怀有“傍富执法”心理,对消费者的任何质量监督都欲加之罪,那显然就更是错上加错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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