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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论文“非抄袭”岂能自说自话?
http://www.scol.com.cn(2017-1-24 14:17: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唐亦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有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的教师向中国之声反映,院长雷裕春的九篇论文和一篇专著,经知网检测,重复率有的在30%,有的甚至高达94%,而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所有论文都“不涉及抄袭”。论文9成内容与其他文章重复,为何不涉及抄袭?(1月23日 澎湃新闻网)

  在说广西财经学院这名院长的论文是否抄袭之事,先来看看在同一天出现的类似情况是怎么处理的。新华社上海1月23日新媒体专电1月23日新媒体专电近日有网友爆料,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一篇2013年的博士论文严重抄袭2010年天津大学的博士论文,并称“抄袭程度达99%”。复旦大学21日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抄袭事实确凿,决定撤销当事人博士学位,停止其导师招收研究生资格(1月23日 新华网)。这不禁让人感叹,同是论文抄袭,认定及处理结果的差别为何会有这么大呢?

  诚然,目前“国内确实没有标准说多少复制比是抄袭”等具体的评判标准,但《著作权法》却早有规定: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由此可见,不论是广西财经学院一院长论文重复率超九成的事件,还是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一篇博士论文“抄袭程度达99%”的事件,其都达到了“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的标准,且还不只是“片段”,而是典型的“照搬照抄式”抄袭。

  不过,从两地学校对当事者论文抄袭事件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却是天壤之别。一个是“认定抄袭事实确凿,决定撤销当事人博士学位,停止其导师招收研究生资格”,且“学校将进一步深入调查,以作出后续处理。”另一个,却是在“责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后,第一次由五位法学专家进行评判认定其“确系抄袭”,但在第二次由三位专家做出鉴定后却“没有结论”,并“把这个问题提交给学术委员会”;而该校学术委员会在经过“讨论完采取不记名投票,认为不构成抄袭。”如此等等,着实令人刮目相看,疑虑丛生。如:在“有凭有据”的情况下,为何两次鉴定的结果不一样,而且第二次鉴定为何又没有作出结论呢?为何又要交给该校的学术委员会呢?其又有没有资格来认定呢?况且,如此严肃的问题又怎能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呢?等等。

  当然,这些疑问只有待相关部门的介入调查才能让“真相”浮出水面。否则,在“根据各个学校不同的标准,论文的重复率在10%-25%不等,基本可以被认定为抄袭,无法参加毕业答辩”的共识下,如此草率的认定如何令人信服呢?如何真正做到“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又拿什么来为人师表、来筑构滋养人类的灵魂呢?可想而知,不论是对于学生的论文抄袭还是院长的论文抄袭,都应以严肃严谨严惩这样严格负责的态度来对待。不然,长此以往,谈何教书育人!又怎么能培养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显然,从最后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没有对抄袭有强制认定的标准,至于其他的,他没法解释,因为自己‘只是一个传话的’”的回答中,不难看出,其中所包含的“你懂的”意味更是深长。因此,对于该院院长论文抄袭事件,还真不能以该校学术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认定,否则,不仅有掩耳盗铃、贼喊捉贼之嫌疑,还有损了高校教书育人这一方净土,更是影响了学术之威严和师者之形象。尤其是在近期中组部会同有关部委出台的“5个办法”之背景下,对学校领导人员的选培管用上,更应严以贯之,真正做到“让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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