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正值甘肃“两会”召开期间,甘肃省政协委员、甘肃省残联肢体残疾人协会副主席付连鸿提议:政府应该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支持力度,让更多残疾人士享受到免费公共交通服务。付连鸿说,关于《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中“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享受半价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盲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可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这一规定,相关部门就应该坚决执行。(1月9日 中国新闻网)
付连鸿委员在甘肃省残疾人协会工作,他非常重视对残疾人优待政策的落实。因此,这今年的甘肃“两会”上,付连鸿委员履行代表职责,提议相关部门一定要坚决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出台的优待、帮扶、救助残疾人的政策。
付连鸿委员的提案非常好,鉴于自身利益的需求,现实中确有不少单位、部门在落实优待残疾人政策上非常消极,特别是一些民营性质的交通企业、旅游景区。不过,对于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法律法规保障的优惠,我有话要说——窃以为,相关部门、企业除了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各种规定外,优待残疾人,不必苛求“证”。
残疾人凭证享受优惠,这本无可厚非,毕竟,有些肢体残疾是无法从外观上直接判断的,而且负责落实优惠政策的部门也没有辨别身体残疾的能力。不过,有些时候,我们对“证”太过苛刻。比如,一个肢体残疾非常明显的残疾人朋友上了公交车,但他(她)因某种客观原因没随身带残疾证,也应当享受免费乘车的优待。此刻,如果售票员、司机坚持认“证”不认人,或者认证地验“证”,势必对残疾人造成二次伤害。再者,有些残疾人朋友或因故没能办理证件,但确实属于重度残疾,也应当享受免费乘车、进去景区的优待。
持证享受优待,那些无证但外观残疾非常明显的残疾人,也应当享受优待。一味地苛责证件,让国家的优待政策打折扣。对待残疾人的态度,能衡量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也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温情和善意。所以,我们应当最大宽度地灵活地落实帮扶残疾人的政策,让善政发挥温暖。(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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