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某晚报的版面上出现了多篇“检讨书”引发关注,内容均为企业向政府部门检讨其在工程中出现了安全隐患。根据“检讨书”抬头,登报企业多是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检讨。对此,该局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非处罚。(1月14日《北京时间在线》)
让企业到报纸上刊登“检讨书”,每天800元是小事,但却让企业丢了脸,虽然此举被相关部门认为不是“惩罚”,而只是为了提醒企业尽快消除不安全隐患,使管理更加规范,并不算是处罚措施。但这么做却并没有法律依据,从本质而言,则是滥用权力。
早在2012年,就有媒体曾曝光贵阳市个别单位要求违规企业和个人登报检讨,但因缺乏法律依据,随后叫停了这种做法。没想到这种做法竟然会在几年之后卷土重来,这让人不明白,为何明明知道错了还要一错再错?
细看这些“检讨书”,其实是千篇一律。内容大体相同,都是某公司在监理或建设观山湖区某工程时,因“思想认识不足、管理混乱、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该工程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公司因此做出深刻检讨,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这样的“检讨书”显然只是个形式,也检讨不出什么问题,自然也难以保证什么。当然,对于职能部门来说,却不会这么想,因为这么做,可以显示出自己的权威,也表示权力的存在感。职能部门手中有权,让企业刊登“检讨书”,企业也只能照办。职能部门对于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然是要有理有据的,且是依法而罚。然而,《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登报检讨”并不在其中。毫无疑问,要求企业刊登“检讨书”于法无据,职能部门有违法的嫌疑。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同样拥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如果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则不能随意公开,否则就涉嫌侵犯了企业法人的隐私和名誉权。
要求企业登报发“检讨书”是滥用权力,别用不是惩罚来为自己的行为遮丑。而对于要求企业登报发“检讨书”,也别止于简单叫停,一方面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另一面更要依法执法,做到及时监管。对于如此明显违规的行为,为何没有人及时叫停呢?这更需要反思。(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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