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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告赢省政府的示范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7-1-13 8:16: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我不管是省政府还是市政府,错了我就要告他,我不害怕。”山东济宁经开区的“女儿户”张洋(化名)向“北京时间”谈起自己的案子,语气坚定。近日,她和另外10名女性村民因为一起民事诉讼,告赢山东省政府和济宁市政府,引起舆论热议。(1月12日北京时间)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地征地拆迁等不断增多,土地稀缺且日益增值,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利益之争中受到严重侵害。一些地方为了节省征地拆迁成本,以当地的习俗或者“村规民约”为名,以妇女已出嫁为由,硬生生地剥夺了出嫁女原本应该享受的权益。如:收回了她们承包的土地;不让她们参与娘家分房;扣除她们的土地补偿款等等。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出嫁女只得忍气吞声。如今,山东济南10多名出嫁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给其他地方的出嫁女做了一个很好示范,可以让更多的女性通过法律来维权。

  本起官司虽然最后判省政府输了,这可能让有关政府部门脸上有点挂不住,但这绝对不是一件坏事。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可以让更多的地方政府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依法行政。就像本案中,济宁市政府制订的《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在出嫁女对此提出异议后,山东省政府却没有及时纠正这种错误做法,而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维持了济宁市政府制订的补偿方案。试想,如果山东省政府在行政复议时更加慎重一点,那也不会被出嫁女们告上法庭,陷入难堪的境地。

  出嫁女告省政府,虽然是社会各界都不愿看到的,但这一案件可以促使妇女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官司是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的具体体现。这些出嫁女要求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事,合理、合情、合法。

  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出嫁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山东出嫁女告赢省政府,也是提醒全国各级政府要保护好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各地各级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解决机制,让出嫁女“有尊严地生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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