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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老板县长”,必有“权大于法”
http://www.scol.com.cn(2017-1-9 7:40: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印荣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不要问我为什么,老板(副县长)说动手我就动手,他说拆我们就拆。”资溪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建表示,自己只是服从领导指示,不知道为什么拆房,“反正一句话说到底,就是权大于法”。(1月8日北京时间调查)

  这事让我关注的,是官场上一度盛行的“老板县长”现象。在一些地方,书记、市长、局长等“一把手”,被下属称为“老板”,曾经是一种普遍现象。我以为,这些“一把手”,先是做成了“老板”的样子,才被下属用了一个形象的称谓叫上口的。而当县长成为老板,公权力就成为不受约束的私器,在“自己的地盘上”想怎么来就怎么来,哪怕违法甚至犯罪,因为他相信有权就可摆平一切,法律也可以踩在脚下。“老板”们却感觉不到这样做的风险。这是令人担忧的。

  法律人士称,资溪县副县长吴辉文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的情况,在权属纠纷没有处理之前,将取得了合法手续的在建房屋进行拆除,已经涉嫌滥用职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上的”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强拆造成的损失是否达5000元尚待评估,但参与强拆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了3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36条规定,应追究行为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但他们不相信,法律会对他们动真格的。这考验地方司法机关的责任与担当,尤其要防止司法权力被某些行政长官的权力所掣肘,对“权大于法”零容忍。

  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当下,还有地方在口无遮拦地声称“权大于法”,说明当地的政治生态,仍处于病态。有“老板县长”,必有“权大于法”。必须让无视法律者感到法律的威严。处理这起强拆事件,要回到法律上来,“老板县长”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就依法追究其刑责。只有以严肃的问责体现“法大于权”,“老板县长”现象,才有望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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