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据12月1日京华时报报道)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最高法明确这次明确指出,属于违法行为,无疑给用人单位在制度设计上敲响了警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于下属员工能不能接受和认可。诚然,在深化经济体制各项配套改革进程中,给一些用人单位的充分的自主权,但是这个权利,并不是让用人单位放任自流,自以为是,出台一些“别有用意”的规章制度。像近期报道的“甘肃高校女教师有病被辞退”、“上班必须给老板亲吻”、“完不成定额任务爬楼梯”等等,这些制度的“奇葩”性,让人哭笑不得,显露出用人单位,在制度设计上的随意性再加大,不尊重员工的意愿,没有把自己的员工当成主人。
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在制度层面设计上,没有给他们把关“号脉”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权力下放的过于宽松,习惯“管好一个人,看好一个指标”,至于下属单位内部管理怎么运作,从不问津,到年底看看下达的指标完成怎么样,是其关注的核心问题。一些私营单位内部制度制定比较“奇葩”,他们认为搞企业经营,给国家照章纳税就行,其他的谁也不能插手,我行我素,我想出台什么制度,就来个什么样的制度,这些无疑给用人单位埋下了“乱作为、乱定条规”的发展空间。
为此,从最高法“末位淘汰解除合同是违法”的明确规定来看,一些用人单位须“回头看”, 抓住年终岁尾、盘点梳理这个最好时期,对内部制度是否合规合法进行查看,多数员工不满意的、不接受的必须废除,同时主管部门要转变作风,深入到下属单位,对他们的管理制度进行督查,看看哪些不符合要求还在运行着,帮助他们尽快修改完善起来,使其走上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让单位员工比较认可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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