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某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副总经理利用职位逼迫女职员开房”的网帖引起热议。其中,某银行被证实为民生银行。实施性骚扰者为民生银行北京中心商业区管理总部4中心副总经理关某某,被骚扰者系其下属王姓女员工。发帖者还在网上晒出了骚扰微信的内容,可谓证据凿凿。(见12月8日中国青年报)
据遭遇上司性骚扰的女员工王某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关某对其性骚扰远不止利用微信,在职期间,她也曾受到过关某的实体骚扰,包括多次以工作应酬为借口,约她出去,强迫性地搂腰、摸手,骚扰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因为其不肯就范,几次转正机会都因关某“使坏”告吹。她为此惧怕上班,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对关某这样一个品质低下、被网友称为人渣的色鬼,不论其业绩如何,无疑是在给民生银行抹黑。作为民生银行的相关部门,仅仅给予关某停职、检查、扣除季度奖金的处分,显然太轻。好在民生银行有关方面表表示,还将“严肃处理、严肃问责”。究竟怎么个“严肃”法,我们只能等待下文了。
关某长期性骚扰女下属的行为,固然可憎又可耻,但更可悲的是,所在单位管理者们的麻木不仁。据王某说,离职前,她曾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过情况,但都以搪塞、打压的态度予以回应,没有认真对待。在事情曝光后,所在单位领导的表现,更是差强人意。部门总经理本来知道王某被关某性骚扰的事儿。但在事发曝光后,竟然在研究处罚关某的会议上,装出很震惊的样子表示不知情。如果这样的事都不知情,不是太官僚了吗?更另人费解的是人力部负责人。在王某提出离职并想往上面举报后,他竟然回复说:“又没有对你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你也没有证据,我劝你还别了,往上举报也没有什么用 。”其法盲到了何等程度!其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说王某的证言只能算作一面之词的话,双方微信留下的文字难道不是证据吗?也就是说,关某的性骚扰行为,是违法的。还有一个是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一个遭遇上司性骚扰的弱女子,在王某还没完全办完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尽然催着她赶紧退群,一点是非观、正义感和同情心都没有。
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固然应该以业务发展为中心,追求经济效益,但同时必须重视社会效益,亦即必须讲政治,坚持依法治企,弘扬正确的世界观、道德观和价值观,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民生银行整体是无可厚非的,但其下属的北京中心商业区管理总部暨关某担任副总的4中心,却难以让人苟同。大概,不仅关某应该进一步严肃处理,而且其管理者队伍也应该好好整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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