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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不能成文学作品
http://www.scol.com.cn(2016-12-17 7:41: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江苏泰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判决书使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等诗句,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被网友誉为“最诗意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来自80后审判员王云:当时没有刻意准备,只是心有所感。(12月16日中新网)

  这一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使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等诗句,看起来很有人情味,也有诗意,也有文采,但是判决书不是文学作品,这种所谓的诗意判决书显得极不严肃。夫妻闹离婚,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只要让人听得懂,引经据典是可以的,但用在判决书中是不合适的。作为判决书应该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讲究运用的法理准确不准确,而不是讲究词句优美不优美,华不华丽。

  这样的诗词对于这位年轻法官来说,感觉夫妻生活应该是十分浪漫的,不应该闹到离婚这一步。特别是这对想离婚的夫妻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更不应该离婚。但这对夫妻如果真的像诗词那样浪漫会闹到法院吗?再说,这一判决书中引用的诗句并不是这位法官原创,而且这份判决书也与以前某一法官写的判决书很多文字有所雷同。这位法官说,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当做法律法规引用,优秀的判决书可以作为样本来借鉴。借鉴是可以的,但每个案子是不一样的,同样的离婚案也各有各的不同。这些诗词用在别的离婚案上比较合适,但用在本案上不见得十分合适。就像有些法律专家所说,“夫妻能走到离婚诉讼这一步,往往早经历了不少凄风苦雨、风雨飘摇,显然不是单靠这缕杏花雨能够抚慰的”。

  作为法官,应当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从人情人性、金钱利益、情感挫折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沟通和调解,若调解无效,再依据法律法理进行判决。感化离婚者应该在调解过程中,而不是在判决书中。所以,那些诗词用在判决书中不太合适,好在那对夫妻文化水平比较高,假如一些离婚夫妻是小学文化,那怎么能看得懂?怎么能感化他们呢?总之,“离婚判决书”千万不能搞成文学作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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