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因被称为“诗意判决书”而走红。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该判决书使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引起网友大量转发。当事法官王云称,自己没有刻意准备,只是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有一段美好恋爱过程,心有所感写了这份判决书。(12月16日澎湃新闻)
如今,一夜走红的事情数不胜数,几乎时时都在发生,这不奇怪。但法院的判决书也走红,且不是那种经典案例意义上的走红,就容易让人疑惑和担心:法律文书的规范、严肃和庄重,将往哪儿搁?判决书也可以不用把关,想抒情就抒情吗?
这份所谓“诗意判决书”,是一份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类似判决,只须依法进行,用不着法外抒情。《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逻辑上看,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通常无效;但调解无效的,未必都说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在调解无效并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或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http://baike.so.com/doc/5350572-5586028.html
在离婚官司的处理上,中国人有一个传统:劝和不劝离。这个传统,与裁判离婚所遵循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律原则一致。事实上,这样处理离婚官司,让众多曾经陷入婚姻危机的夫妻重归于好,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新闻中的这对夫妻,从今年6月27日判决后,没有再提出离婚(已超过上诉期)。这或许可以说明,泰兴市人民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体现了离婚裁判的法律原则。我们从一对夫妻重归于好的预期中,看到了这份判决书的“法内柔情”。但这跟判决书有没有“诗意”无关。
如果是在此前的调解阶段,在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尚存,王法官尽可调动各种手段,包括发挥自己文学等方面的优长,广征博引、诗意盎然、循循善诱,只要恰到好处,诗词歌赋,都可以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将引用过的诗词,录入调解文书,也都没有任何问题。
可以推定,王云法官对这起离婚官司的当事人,做到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认真负责的,这种“诗意”的表达,或许在判决之前,就进行过多次。如此用心地对待离婚当事人,应当点赞。不过,把判决书赋予“诗意”的做法欠妥。原因在于,判决书是庄严而神圣的,用“浪漫主义笔法”写进诗词,有失其庄重性和严肃性,不符合法规范。诗歌多用于抒情,判决书则重于说理和释法,二者“混搭”,不伦不类。
因此,判决书与诗歌,就别“混搭”了。另外,像“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人生如梦”等抒情语,也不宜出现在判决书中。法院对此应该多加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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