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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咋成了贪官们的一种“福利”?
http://www.scol.com.cn(2016-12-15 8:38: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维扬书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组织复查,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纠正了违法问题100件,徐国健、陈耀南、胡剑鹏、周秀德等4名厅级及以上干部被督促收监执行。(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保外就医本来是对罪犯积极服刑的一种奖励,可因为它具有“可暂予监外执行”的特点,所以也极易滋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如果身患严重疾病且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或者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且长期医治无效,或身体残疾导致生活难以自理,或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方可准予保外就医,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通百姓犯罪后要想争取保外就医几乎比登天还难,司法部门会严格对照条件按程序办理,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批准保外就医,而对于曾经是官员的犯罪分子而言,哪怕是区区乡科级干部,他们虽身陷囹圄仍有许多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找关系、走后门很快与司法部门领导拉上关系,不费什么事就能办个保外就医。该吃吃,该喝喝,该玩玩,似乎除了头上少了顶乌纱帽,其他啥都不少,甚至出现有的官员判刑后还可以照领工资的极端情况。保外就医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了贪官们的一种“福利”。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所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贪官落马后往往通过各种理由不在监狱里服刑。”中青报的报道中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至今,广东重新收监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其中有12名厅局级干部;山东重新收监执行72人,其中“三类罪犯”48人,包含1名厅级干部;云南重新收监执行“三类罪犯”135人,其中原厅级职务干部6人;陕西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县处级罪犯重新收监。四川、浙江、湖北、黑龙江等省均有罪犯被重新收监,其中包括多名原厅局级干部。近来,全国多地陆续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一些保外就医官员被重新收监。报道中提到的这些罪犯重被收监,说明当初他们根本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外就医资格的,人们不禁要问:这些人是怎么轻而易举地获得这份“奖励”的?是什么人给他们提供了帮助?又有多少人涉嫌司法腐败?

  法律是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损害的是司法权威,败坏的是政治清明。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保外就医成了贪官们的一种“福利”,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使人们丧失了对未来的希望,给民众心理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是引爆一些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雷管”。要杜绝司法腐败,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进行顶层设计,把司法腐败扼杀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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