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时事政治 >> 正文
45万元打印机“打不出”法院的公正判决
http://www.scol.com.cn(2016-12-11 7:23: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湖北十堰市张湾区政府网站公布了《张湾区人民法院高速喷墨打印机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显示的货物采购中,该法院“高速喷墨打印机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46万元。成交价格为45.2万元,数量为一台。被网友称为“天价打印机”。9日十堰市张湾区政府有关部门回应,此次采购的高速喷墨打印设备具有多功能,该套设备由一台主机和九台辅助设备构成的系统设备,并非“一台”(据12月10日《新京报》)。

  如果不是网友所说的“一台”,而是当地政府所称的一台主机和九台辅助设备,笔者是否可以理解为是“一套”或是“一组”打印设备,即便是物有所值却也是价格不菲,而据张湾区政府采购管理科回应,张湾区法院此次采购的高速喷墨打印设备具有文书打印、装订自动一体化、文件永久保存等功能。这意味着该套打印设备不仅功能多而且是“全自动”。笔者为此还请教一位做打印生意的朋友,据朋友说,这样一套专业打印设备,确实值几十万元,通常用来批量印刷广告等大的打印业务,等于是一套全制动印刷设备。

  虽然我们谁也没见过张湾区法院新购置的这套“由一台主机和九台辅助设备构成的系统设备”,但可想而知,一定是专业打印设备中功能能最多、技术最先进的一套,不说是“天价”,至少也是专业打印设备中的“战斗机”。而作为十堰市张湾区这样一个基层法院,配备如此豪华的打印设备,是否有些奢侈?一个基层法院有多少公文材料需要这样一组豪华配置的打印设备?实际上在网友的质疑声中,并不仅仅针对设备本身的“天价”,更有对“值不值”“该花不该花”的考量。

  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体会,无论到医院还是政府的一些相关部门包括法院在内,在办理一些相关手续材料需要打字复印时,往往被告知只能在其指定的甚至本办公室内进行打字复印,而收费价格往往高于市场的数倍。而此类高收费现象也被媒体经常披露。曾有媒体报道,有人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卷宗时,每页被收费3元。因为需复印的卷宗数量较多,近万页卷宗需支付29000余元。而据记者调查显示,各地法院打印相关材料收费普遍高于市场,不少法院还以防止卷宗等材料丢失为由,禁止在外打印。由此不难看出,张湾区法院耗资45万余元购置这套“多功能”的打印设备,或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我们都知道,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民商纠纷乃至夫妻离婚这样“鸡毛蒜皮”的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也多是普普通通的百姓群众,打印诉讼相关材料是案件审理衍生出的很大一项业务,鉴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利益思维,这项“业务”基本被法院垄断,周围那些个体打字复印社也就跟在后面吃个残渣剩羹。法院不惜巨资购买“多功能”的打印设备,除了追求“奢侈”之外,就在于这套设备还能够给法院“创收”。尤其是基层法院,能够自主使用支出的经费十分有限,而购买打印设备既正常又没有明确的购买标准限制,这也就是当地政府强调该打印设备“符合政府采购程序”的原因所在。

  显然,基层法院办公、办案打印材料再多,也不足以需要这样一台多功能“全自动”的打印设备,能够通过高收费打印材料为法院“创收”,才是张湾区法院“天价”购买打印设备的驱动力,打印各种诉讼证据等材料,是所有起诉案件的“刚需”。按说,市场有物美价廉的打印服务,即使有不易在外打印的卷宗材料,在收费方面,法院也应当与市场“接轨”,但不少基层法院非但收费价格大大高于市场,还滥用司法权力要求所有案卷、卷宗等材料必须在法院的打印设备上完成,并高额收费。由此可见,张湾区法院45万元购买的多功能打印设备系统,既“打”不出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更“印”不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其中夹杂的个人私利乃至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相关部门有必要提前“约谈”防范,尚若能够将“天价”打印系统设备,以低于市场收费的服务惠及案件当事群众,倒也不失为“坏事变好事”。(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