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无妨将“吃自养鱼”当作检测标准
http://www.scol.com.cn(2016-11-30 7:42: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1月底,天津塘沽周围的过百鱼塘有些荒芜,堤岸上丢弃的空药瓶已经发黄。陈明的鱼塘从鱼苗放进去那一刻,就要撒药,中间还要投放消毒药、抗生素,隔两个月还得增加改善水质的药。一年七八次的鱼药使用,一次就得撒下去30多箱。早在月初,此地的大部分鱼塘就已经出鱼,通过鱼贩子的货车进入批发市场。而养殖户陈明却没有吃过一条自己养殖的鱼,“我们不吃自己养的鱼。”(11月29日《新京报》)

  “养殖户不吃自养鱼”,并不古怪,在食品领域,养鸡户不吃自养鸡、种菜户不吃自种菜、卖豆腐的不吃自家豆腐,这样的现象太多了,可这样的现象如果得不到改变,人人是受害者,你可以不吃自家养的鱼,哪吃谁家养的鱼?大家都一样,除非不吃鱼。然而,你可以不吃鱼,那么菜呢?粮食呢?大家都不吃自家的,最终什么都没得吃。

  “养殖户不吃自养鱼”,其根因很清楚,自家养的鱼吃不得,因为下了“药”有“毒”,当然不是吃了就死的那种,而是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是不干净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问题是,如此“病鱼”是如何走上市场的?这么想,原来是我们想得太多了,因为事实上“病鱼”、“药鱼”如入无人之境。

  如果说对养殖户养鱼没有相关规定约束,那实在是冤枉。按照《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规定,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取养殖证。可事实上,没有几个养鱼是有养殖证的;按照《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规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组织实施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防疫、检疫工作;并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定期进行病原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事实上,这形若虚设;2003年,农业部通过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内容包括水产养殖用水、养殖生产、鱼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等水产养殖过程规定了具体要求。事实上,养殖户根本没听说过什么《水产养殖记录》。而抽检更是一年难抽捡一次,且抽检的时候也是走过场;“经过休药期的养殖鱼进入市场也需要准入证明。”这样的规定同样形若虚设。看似一样不缺乏的“监管制度”,却犹如稻草人,连最起码的防范都没有。

  其实,规定得再详细,监管不执行,也是没有意义。“养殖户不吃自养鱼”没有赢家,可根源则在于监管病了,要让养殖户吃自养鱼,要先治好监管。监管变严厉了,养殖户自然会吃自养鱼,而且会以为此来表明自己养的鱼可靠。

  什么时候,“吃自家产的”成为食品检测标准,如此,食品安全问题才算是消灭干净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