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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职业打假人”离开,再留他们数年
http://www.scol.com.cn(2016-11-18 8:25: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接受过商家一次服务,就会接到没完没了的“电话骚扰”“短信轰炸”?这样的烦恼将有望终结。根据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11月17日《北京晨报》)

  “送审稿”中透露出的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消法保护”。这说明,“终审稿”中关于“职业打假人”部分,基本上没有听取民众的意见。而职业打假人目前却受到多数人的支持。例如,本次双十一职业打假人欲索赔千万,就得到了《检察日报》的好评,称“给他们发‘红包’”。当然,职业打假也一直备受争议,但别忘了,正是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才使大多数黑商家不敢轻举妄动。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职业打假完全可以成为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有益补充。对此,非但不应该限制,反而该加以规范和鼓励才对。谁敢说遏制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功劳簿上,没有职业打假人的贡献?打假需要合力,就必须各方联手。保护消费者权益,目前看来相关职能部门显得很乏力,而这时,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就是有效的弥补。如今,消费者买了假冒伪劣产品,面临的是维权难,多数人只能自认倒霉。他们缺乏专业知识,维权路上所耗费的成本,令他们望而却步。而职业打假人做的,就是在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换句话说,职业打假人做的,就是消费者不能或者不愿意做的事。

  面对假冒伪劣产品,人人痛恨,而相关职能部门又往往力不从心,那为什么还要让职业打假人离开呢?没错,职业打假人不可能一直存在下去,他们的存在会有一定阶段性。在市场还缺乏规范性,假冒伪劣还比较猖獗的条件下,职业打假人就是帮助遏制假冒伪劣产品害人的好帮手。试想,如果国内市场规范,假冒伪劣产品仅是极个别现象,肯定没有如此多的“打假团队”,也不会有打假团队的兴旺壮大。可事实是,假冒伪劣屡禁不止,那么这个职业打假团队就有存在的必要。

  的确,职业打假人是以牟利为目的,但还要看他们到底对维护市场秩序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因此,不能把职业打假人赶走,而是该因势利导对其进行规范。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消维护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还有对不良商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其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因专业知识的匮乏和成本太大而放弃,这时,熟悉法律规定、对维权条件熟知、对维权技术和流程熟练的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就是对维权的有力补充。

  职业打假人该不该离开,消费者最有发言权。如果假冒伪劣产品变得稀少甚至消失,那么,职业打假人就该消失。职业打假人一直成为黑心商家的“眼中钉、肉中刺”,这就证明职业打假的作用很大。哪怕职业打假人是以牟利为目的,可也在间接为社会做“好事”,利远大于弊。看到消费者频繁上当受骗,而监管部门却无能为力,甚至缺少作为,而当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就帮助其拔掉了这些“毒刺”,可这时又有人跳出来喊停,把职业打假人赶走,这怎么看都有“助纣为虐”的成分。面对假冒伪劣坑害民众,既然无能处置,那么就请把部分责任交给职业打假人吧。

  所以,别让“职业打假人”离开,再留他们数年。职业打假人“利己”也“利他”的行为,就是变相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留他们数年是明智选择。等到假冒伪劣少了,维权顺畅了,再让他们离开也不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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